就大多數家族企業而言,現階段基本上是采取單一的所有權結構,即企業的財產權基本上歸某一個人或某個家庭所有。與此相聯系,往往是把個人財產所有權和企業資產所有權混為一談,不作嚴格的區分,從而使得企業始終無法擺脫個人和家庭而獨立存在,企業的發展受到個人和家族的嚴重制約。
產權結構一元化,往往導致把產權關系和血緣關系融為一體,因而擺脫不了家庭血緣關系的干預。切斷了人力資本和貨幣資本的結合,往往會管企業的人沒有錢,有錢的人不會管企業,當其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出現嚴重的對立。經營者的決策過程缺乏必不可少的約束,不能形成科學和民主的決策機制。
相對于傳統的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家族企業的財產權是明確的,但由于企業產權與個人資產是粘結在一起的,形成了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不能形成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因而形成了另外一種意義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的現象。從我國的家族企業發展歷史來看,經歷了模糊產權——清晰產權的過程。產權模糊在我國家族企業發展初期幾乎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首先,家族企業在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基于血緣關系,彼此信任,對于財產分割不清,導致企業規模發展壯大后,家族成員內部產權界定不清,埋下了日后家族成員間產權糾紛的隱患;其次,家族企業與外界產權關系不清,為獲得各種政策支持,良好的聲譽,有意識地模糊化產權結構。
職業化經營管理的家族企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經營管理權問題,即采取投資者直接經營或者采取委托代理的制“兩難選擇”二者各有利弊。投資者直接經營管理企業,其個人效應最大化目標與企業效益最大化目標是相一致的,在自我激勵和自我約束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但是,隨著家族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投資者面對著日益復雜的大規模企業經營管理事務,客觀上要求必須由專門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企業家替代,即必須采取委托—代理制。在技術和管理日益專業化,知識化,現代化的今天,家族企業的發展和其所固有的素質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些文化程度較低(就多數家族企業而言)的家族企業家,無論如何是無法理解和接受現代高科技產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