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黃光裕因涉嫌經濟刑事案件被拘,劉輝覺得是偶必然中的必然,“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中國現有經濟體制是從計劃體制時代遺留下來的,雖然經歷了30年變革,其基本框架卻并無實質性改變。權力未受到有效約束的政府各個部門,對企業的經濟活動享有巨大支配權。政府掌握著最重要的經濟資源,政府掌握著市場準入權,政府也制定了大量管制、監管法規,這些法規通常充滿陷阱。
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商人要從事正常經營活動,可謂陷阱重重。比如,企業要進入某個特別賺錢的領域,是需要政府審批的。企業要上市,同樣需要各級政府層層審批。這種審批的任意性極大,企業要過關,最簡捷的途徑就是賄賂。
民營企業的大多數原罪,就是層出不窮的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所致。所以,這與其說是私人企業家的原罪,不如說是權力的原罪,企業家的違法行為在很多時候是迫不得已的。最初,他們很可能只是采取違法方式,甚至包括賄賂,目的是躲避不合理的管制,實現正常的市場進入。但他們可能發現,自己可以更進一步利用金錢構造一個權力保護網,獲得某種特殊照顧或壟斷權,從而謀取超常規利潤。這個時候,企業家就從迫不得已的制度受害者,變成有意識的特權分利者。
這之后,商人的行為模式可能發生明顯的變化。由于已經收買了官員,法律、政策對他來說已經形同虛設。他相信,有權力保護,可以為所欲為,權力即便不保護自己,也可以用金錢擺平一切。他們開始放縱自己。這會表現在多個方面,如:不公平地對待交易伙伴、行為短期化、熱衷于投機行為、追求財富的超常規增長,追求企業的超常規擴張等。
從很多民營企業家身上,我們都能夠看到這樣大致相同的故事。面對不合理的管制制度,他們被迫收買官員。進而,他們發現了賄賂的收益很大,便主動地在官員身上加大投資,為自己購買某種特權。特權腐蝕了他們的心靈,他們的心態、行為模式都開始發生變化,開始肆無忌憚地違法,并且肆無忌憚地傷害交易伙伴甚至第三方,最終以一種莫名其妙的方式終結這場游戲。
這是民營企業家的悲劇,也是整個中國社會的悲劇。民營企業的發育乃是中國社會轉型的重要內容,也是其他領域轉型的基礎。然而,民營企業的發育始終面臨十分不利的制度環境,政府不合理的管制,壟斷企業的擠壓等。民營企業家的行為扭曲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主流經濟學家甚至認為,扭曲的行為是民營企業家在給定的政經環境下唯一合理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