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廣告(簡章)的法定內容及設計要求與技巧;
2、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簡章)中含有“限漢族、限男性、限某戶籍、限某年齡段、限未婚”等內容,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條關于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等告知義務的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否賠償勞動者損失?如何規避因此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實施哪些行為?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效果?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扣押員工證件及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有何法律風險?如何預防與應對?
6、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用人單位要求入職人員進行身體鍵康檢查、乙肝項目檢測及拒絕錄用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是否屬于就業歧視?;
7、因涉嫌就業歧視引發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否需要勞動仲裁前置(先仲裁后訴訟)?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有何法律風險?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否需要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或用工備案?如何辦理就業登記或用工備案?就業登記或用工備案包括哪些內容?不辦理就業登記或用工備案有何法律風險?
9、沒有建立錄用登記、職工名冊有何法律風險?入職登記表和職工名冊的設計要求及必備內容(相關表冊設計和填寫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今后勞動爭議的多少和勝敗)
10、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及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有何法律風險?如何預防與應對?
11、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的用工關系、實習見習單位與實習見習人員的用工關系、用人單位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用工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12、用人單位使用在校學生、實習見習人員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有何好處?有何風險?
1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何規避相關法律風險?
14、新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如何規避相關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