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美國著名組織理論家理查德.豪爾(Richard H. Hall)在其名著《組織:結構、流程和產出》一書中,總結了前人的成果,給出了自己的定義:“組織是一個有著相當可辨識邊界的團體,它有一個規范的秩序、一定的職權層階、一個溝通系統和一個成員協調系統,該團體以相對持續的環境為基礎而生存,從事著與一系列目標相聯系的某些活動,為組織成員、組織本身和社會作出貢獻。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豪爾不僅注意到組織自身的經濟功能,還注意到了組織作為社會系統的一分子對社會所肩負的責任。豪爾的定義是當今組織定義的集大成者。
然而,他缺乏巴納德那種“動態平衡”組織所具有的動態感,系統觀也沒有處于中心位置,該定義仍然沒有能真正把握住組織的根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