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的組織觀
70年代初,美國組織理論家勞賓斯(Stephen P. Robbins)將諸多的組織定義進行分類,歸納為以下10類:
1.組織是追求一定目標的理性實體——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標,而組織成員的行為是對這些目標的理性的追求。
2.組織是目標制定系統,它是人為創造的實體,其目標是由成員制定和管理的。
3.組織是一個開放系統,是依托環境而求生存的投入-產出的轉換系統。
4.組織是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每個組織都要通過其縱橫交錯的各級機構來處理從環境中輸入的各種信息,并以信息為基礎來進行決策,協調組織的各種活動。
5.組織是一個松散結合的系統,它內部的各個分系統或部門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雖然它們都有著共同的大目標,但各個分系統之間的目標會有所不同,甚至有的還會相互發生矛盾,但共同的大目標將它們松散地結合在一起。
6.組織是合同或契約的集合體,它是由許多成文或不成文的合同或契約組成的,組織內的每個成員都根據合同或契約的規定進行工作,并據此獲得相應的報酬。
7.組織是一個政治系統,它由內部各政治利益集團組成,每個政治利益集團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治地位都意圖掌握決策權,或意圖加強自己對決策過程的影響力。
8.組織是各種權力的集合體,它是由各種權力集團組合而成的,為了滿足本集團的利益和要求,各權力集團都想用自己的權力來控制或影響組織對各種資源的分配。
9.組織是控制和統治的工具,它把它的每個成員都分配在一個固定的位置上,對每個成員應該做什么以及怎么做都作了極其嚴格的規定,每個成員都受一個特定的上司的指揮和控制。
10.組織是一座“監獄”,它通過工作職位說明書對每個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要求和行為準則都作了嚴格的限定,任何一個工作崗位上的人都受到該工作崗位職責的限制。
綜括這些組織定義,勞賓斯給出了一個他認為比較綜合性的組織定義:“組織是人們為了一定目標的實現而進行合理的組織和協調,并具有一個相對可識別的邊界的社會實體。”勞賓斯對組織的新認識給我們的啟發是多方面的,他對組織的認識已日趨組織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