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維護本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財產安全,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安全生產管理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生產經營管理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
第3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辦指生產部安全辦公室。
第2章 生產安全培訓
第4條 生產部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部安全辦負責進行,各車間、班組安全培訓由各車間、班組負責。
第5條 新進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接受所在部門、車間、班組安全生產三級教育,經過考核合格后,才能準進入操作崗位。
第6條 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設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的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時,公司需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方法或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第7條 特殊工種人員安全培訓。
1.對從事壓力容器設備、電氣、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公司必須對其進行專業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2.對從事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公司必須對其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8條 培訓反饋。
培訓工作結束兩周之后,安全辦應通過座談和問卷調查的形式與員工進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訓的實際效果,并收集員工對于安全改進的建議。
第3章 勞動場地安全管理
第9條 勞動場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對于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配備防護設施。
第10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必須平坦、順暢,確保有足夠的光線,在為生產所設的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設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11條 對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12條 要定期對庫房進行通風、降溫、降濕,保持庫內溫、濕度達到規定的標準。庫房內應裝置報警器,照明燈具要裝置防爆設備。
第13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進行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4章 生產設備安全管理
第14條 對生產設備和儀器,要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進行更新和改造。
第15條 定期對各種壓力容器設備進行檢修維護,認真配合國家勞動部門實施年檢,作業人員要認真做好工作日志的記錄。定期送壓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到國家指定部門進行校驗。
第16條 設備放置位置應安全可靠,并保證具有合乎作業人員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的活動空間。
第17條 設備的操作區域應能保證作業人員的安全,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
第18條 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設備,應對其采取防護措施避免其他作業人員接觸。
第19條 設備上應置有處理和防護塵、毒、煙霧、閃光、輻射等有害物質的裝置,設備使用環境中的有害物質不得超過標準。
第20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具體要求有以下4點。
1.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對于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
3.對于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4.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21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必須同時引進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引進的安全附件必須符合我國制定的相關安全法規要求。
第5章 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
第22條 對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相關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23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儲存地點嚴禁煙火,并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
第24條 需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動用明火時,必須進行以下申請審批程序,并且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1.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生產部部長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車間主任填寫動火申請表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安全主管和生產部部長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車間主任及安全主管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6章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第25條 生產部安全辦應認真貫徹執行本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簽發的職業健康安全體系文件,并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體系,降低職業病的危害。
第26條 生產部安全辦應負責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按照《企業職工各個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工廠實際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制定,各生產車間必須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并隨時檢查員工使用情況。
第27條 安全辦負責做好生產部防暑降溫、防凍、防噪音、防粉塵工作,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28條 每年定期組織車間班組的一線員工進行體檢,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及時上報總經辦并視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同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29條 禁止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應對特殊工種員工發放一定數額的安全補貼。
第7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30條 安全辦必須定期組織生產安全檢查,以了解生產車間的安全管理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的生產環境、操作行為和潛在的職業危害。
第31條 安全辦組織全廠的檢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保證1次,各車間每月不少于4次,每周保證1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從事特殊工種和操作特殊設備的員工應每天進行檢查。檢查時要認真做好記錄和總結。
第32條 若檢查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安全辦必須對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方法,要求各車間班組及時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直至符合整改要求為止。
第8章 安全獎勵與懲罰
第33條 對認真執行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為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團隊和個人,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1.所提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有明顯效果的。
2.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且避免事故發生的。
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安全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對事故搶險救災有功的。
5.積極參加工廠、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的。
6.被評為省、市、局、工廠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的。
7.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
第34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應予處罰。
1.安全事故責任者。
2.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的。
5.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7.其他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8.對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卻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的。
第35條 處罰類型。
1.經濟處罰。
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對其采取罰款100~1000元、賠償損失30%~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措施。
2.行政處罰。
根據危害程度、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對其采取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等處罰措施。
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9章 附 則
第36條 本制度由生產部制定,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37條 本制度施行后,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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