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公司秘密是指關系到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3條 總經辦主任負責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各部門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部門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
第4條 對于公司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重點突出,既確保公司秘密不外泄,又便于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方針。
第5條 公司所有人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均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6條 對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和部門,公司給予獎勵,對違反本制度者給予處罰。
第2章 保密范圍和密級確定
第7條 公司秘密事項如下。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客戶的資料及供應商資料。
7.裝備技術資料、專有技術、設計圖文資料等。
8.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9.其他經公司確定的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8條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9條 公司保密等級的劃分由總經辦起草,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總經辦組織實施。
第10條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3級,具體規定如下表所示。
公司秘密的密級劃分說明
保密密級 | 解釋說明 | 具體內容 | 保密期限 |
絕密 | 最重要的公司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 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等 | 永久 |
機密 | 重要的公司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 | 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客戶的資料及供應商資料、技術專利等 | 10年 |
秘密 | 一般的公司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 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 5年 |
第11條 對公司所產生的秘密事項應當及時確定其密級,最遲不得超過10日;對以往的文件應于本制度發布后3個月內整理完畢,并確定密級。
第12條 對于是否屬于公司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應由產生該事項部門的主管在3天內擬定密級,報總經理批準。
第13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按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第3章 保密措施
第14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總經辦設專人執行。
第15條 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網絡部門負責保密。
第16條 對于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須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17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須由公司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執行,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18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第19條 對于涉及公司秘密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與會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20條 會議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特別是涉及人事、機構以及有爭議問題的內容。會議記錄或錄音要集中管理,未經辦公室批準不得外借。
第21條 公司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員工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播公司秘密。
第22條 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內,計算機中的秘密文件必須設置口令。
第23條 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第24條 秘密文件、資料不準私自翻印、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翻印、復制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辦批準后辦理。
第25條 復制件應按照文件、資料的密級規定管理,不得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引用公司秘密文件和資料。
第26條 員工調職、離職時,必須將經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東西交至總經理,切不可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4章 解除和降低密級
第27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文件屬于可解除或降低密級的文件。
1.規定的保密期限屆滿。
2.已有新的替代文件出現。
3.外界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原密級已無必要。
4.發生了其他可以解密或降低密級的情況。
第28條 解密和降低密級的文件由總經辦提出清單,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29條 解密和降低密級的操作由總經理委托專人監管,由總經辦具體實施。
第30條 文件解密后一律當場銷毀。
第31條 公司總經理委托專人按清單一一核對準確無誤后,用碎紙機或燃燒的方式進行銷毀。
第5章 責任與獎罰
第32條 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的人員知曉。
2.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且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
第33條 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總經辦,總經辦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第34條 公司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員工實行獎勵。
第35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公司員工,公司根據其貢獻給予100~1000元的獎勵,最高可按其實際貢獻的10%計算獎金。
1.及時檢舉泄露或者非法獲取公司秘密的行為。
2.發現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減輕了損害后果的。
3.對公司保密工作作出了顯著成績的。
第36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給予警告,并酌情扣發工資100~1000元。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3.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秘密的。
4.遺失公司秘密文件資料的。
第37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6章 附則
第38條 本制度由總經辦負責制定、解釋。
第39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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