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處置過程,確保無形資產處置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控制無形資產處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處置的方式
無形資產處置的方式包括轉讓、出售、投資、報廢等。
第3條 處置原則
公開、公正、合理、有序,未經審批不得自行處置。
第2章 無形資產處置前的評估和處置程序
第4條 在對無形資產進行處置前,應由資產管理部組織專家對無形資產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按照國家相關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對無形資產的處置價格不低于評估值。
第5條 無形資產處置程序
1.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根據論證和考察情況提出處置申請,填寫“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
2.公司資產管理部會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組織針對待處置無形資產的技術鑒定。
3.公司資產管理部將技術鑒定結果和對于處置申請的意見上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4.資產管理部根據總經理的批復,會同無形資產的使用部門合理處置無形資產。
第6條 公司財務部門對獲得的無形資產處置收益進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處置收益。
第3章 不同處置方式的實施措施
第7條 無形資產處置價格應當選擇合理的方式,報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審批后確定。
第8條 對擬出售或投資轉出的無形資產,應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提出處置申請,列明該項無形資產的原價、已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出售價格或轉讓價格等,報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予以出售或轉讓。
第9條 無形資產報廢
1.對使用期滿、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應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填制“無形資產報廢單”,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對該無形資產進行報廢清理,“無形資產報廢單”的樣例如下所示。
2.對使用期限未滿、非正常報廢的無形資產,應由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注明報廢理由、估計清理費用和可回收殘值、預計出售價值等。
第10條 企業出租、出借無形資產,應由無形資產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務部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辦理,并簽訂合同或協議,對無形資產出租、出借期間所發生的維護保全、稅負責任、租金、歸還期限等相關事項予以約定。
第11條 無形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企業無形資產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督促相關人員及時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手續。
第12條 重大無形資產處置項目
1.對于重大的無形資產處置,無形資產處置價格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2.對于重大無形資產的處置,應當采取集體合議審批制度,并建立集體審批記錄機制。
第4章 附則
第13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第14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資產管理部所有。
第15條 相關文件資料
1.“無形資產處置申請表”。
2.“無形資產報廢單”。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