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外派人員的管理,規范外派人員的責任權限,防范外派人員營私舞弊等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外派人員”,是指由公司按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向公司投資、控股、參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
第3條 外派人員按照派駐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應的經營管理、財務監督等職權。
第4條 外派人員應認真閱讀派駐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其他工作報告,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派駐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第5條 外派人員負責向公司報告派駐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第6條 外派人員如果未能及時向公司報告派駐公司存在的問題,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可以對責任人予以撤回派出處理,并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7條 外派人員應對派駐公司的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第8條 外派人員在接到派駐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通知后,凡會議涉及審議《子公司管理辦法》中所列重大事項時,需及時報告母公司,并按照母公司的意見進行表決。未按規定報告的,公司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由此而給派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不良影響的,公司可以對責任人予以撤回派出處理,并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9條 本制度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0條 本制度配套辦法由投資管理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11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