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實施對無形資產外購的有效管理,規范無形資產請購審批流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請購審批權限劃分
1.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無形資產購置計劃。
2.總經理,審核無形資產購置方案。
3.資產管理部,提出無形資產購置方案。
4.財務部,建立無形資產臺賬,編制無形資產明細賬和總賬。
第3條 無形資產的外購,要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并經過充分論證,嚴格審批程序,避免重復、盲目引進。采購申請審批流程如下。
1.采購申請
無形資產使用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提出無形資產采購申請,編制“無形資產請購單”,并交資產管理部進行審核,請購部門需同時提交對所需采購的無形資產的性能、技術參數等內容。
2.審核
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及企業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法律部等)對無形資產采購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3.審批
按照企業授權審批權限,相關管理部門或人員在授權范圍內審批,未經審核的“無形資產請購單”不予審批。
第4條 審批權限劃分
對于無形資產外購的審批權限劃分如下表所示。
第5條 審批方式
1.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購置審批通過會議決議的形式實施。
2.總經理以書面批準的方式直接簽批。
第6條 其他規定
1.無形資產購置的審批人根據第4條的無形資產審批權限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2.經辦人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無形資產購置業務。
3.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無形資產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并應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一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7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