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公司審計部和審計人員協助公司預防、檢查和匯報舞弊行為,明確相關責任,降低審計風險,保證及時、有效地執行審計業務,提高審計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舞弊的一般界定。
1.舞弊通常是指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
2.損害公司利益的舞弊通常是指公司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使公司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
3.舞弊的預防通常是指采取適當行動防止舞弊發生,或在舞弊行為發生時將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4.舞弊的檢查通常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5.舞弊的匯報通常是指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相關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
第3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所屬全資或控股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
2.本制度發布至公司總部、各部門、各全資或控股公司。
第2章 一般原則及責任單位
第4條 各部門負責人應對舞弊行為的發生承擔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現及糾正舞弊行為是公司各級部門負責人的主要職責之一。
第5條 審計部和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密切關注公司內部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以協助公司管理層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
第6條 責任單位。
1.公司審計部負責本公司舞弊行為的檢查,并及時上報公司審計委員會。
2.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核實審計部上報的舞弊行為查處報告,并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逐級上報。
3.總經理按照授權決定舞弊案件的處理處罰。
第7條 審計部和審計人員通常應在以下4個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1.具有預防、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執行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存在的舞弊風險。
2.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的成本效益性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判斷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以發現、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
4.發現舞弊跡象時,應及時向上級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第3章 舞弊行為的界定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舞弊行為。
1.接受賄賂或回扣。
2.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3.貪污、挪用、盜竊公司資財。
4.使公司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5.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
6.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4章 舞弊的預防、檢查及匯報
第9條 舞弊的預防。
1.建立、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實施是預防舞弊的主要途徑。
2.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應當關注以下主要內容以協助公司預防舞弊。
(1)公司目標的可行性。
(2)控制意識和態度的科學性。
(3)員工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經營活動授權制度的適當性。
(5)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
(6)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3.除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考慮可能會導致舞弊發生的以下情況。
(1)管理人員品行不佳。
(2)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
(3)經營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
(4)公司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突。
(5)審計部在審計中難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
(6)審計人員應根據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發現的舞弊跡象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考慮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公司審計部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
第10條 舞弊的檢查。
1.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審計人員、法律顧問等實施。
2.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查。
(1)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
(2)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
(3)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4)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總經理、專業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
(5)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公司或人員的合法權益。
3.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
(1)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施。
(2)設計適當程序,對公司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
(3)使審計人員了解、熟悉相關舞弊跡象的特征。
第11條 舞弊的匯報。
1.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審計人員應及時向公司審計部匯報。
(1)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生,并需深入調查。
(2)舞弊行為已導致財務報表嚴重失實。
(3)發現犯罪線索,并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
2.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
(1)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
(2)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較小,可一并納入常規審計報告。
(3)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5章 附則
第12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13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