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的現金管理,防止在現金管理中出現舞弊、腐敗等行為,確保企業的現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現金收付業務辦理、庫存現金管理等。
第3條 公司所有經濟往來,除本辦法規定的可以使用現金的范圍外,其他均應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4條 公司的現金管理按照賬款分開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出納不能兼任會計。
第2章 現金收取、支付范圍規定
第5條 現金的收取范圍
1.個人購買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勞務。
2.個人還款、賠償款、罰款及備用金退回款。
3.無法辦理轉賬的銷售收入。
4.不足轉賬起點的小額收入。
5.其他必須收取現金的事宜。
第6條 在下列范圍內可以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根據規定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1.員工薪酬,包括員工工資、津貼、獎金等。
2.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給公司外部個人的勞務報酬。
4.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及應予以報銷的出差補助費用。
5.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為1 000元,超過結算起點應實行銀行轉賬結算)。
6.向股東支付的紅利。
7.根據規定允許使用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7條 除第6條的第2點外,公司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現金使用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及財務部經理同意,報開戶銀行審核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3章 現金限額管理
第8條 公司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9條 財務部要結合本公司的現金結算量以及與開戶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的庫存限額。
第10條 現金的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代表公司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銀行核定。
第11條 對于核定后的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必須嚴格遵守,若發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12條 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的庫存限額時,應申明理由,經會計、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銀行重新核定。
第13條 庫存的現金不準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超過限額時應將超限額部分當日送存銀行。如因特殊原因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如待發放的獎金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4章 現金收取與支出管理
第14條 現金收支工作總體規定
1.現金收支必須堅持“收有憑、支有據”,堵塞由于現金收支不清、手續不全而出現的一切漏洞。
2.除出納和財務部得到授權的人員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現金或與其他企業辦理結算業務。
3.出納不準以白條充抵現金。現金收支要堅持做到日清月結,不得跨期、跨月處理現金賬務。
4.出納不得擅自將公司現金借給個人或其他企業,不得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企業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得將公司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得保留賬外公款。
5.出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履行職責時,必須由財務部經理指定專人代其辦理有關現金業務,出納不得私自委托。
第15條 有關現金收取工作的規定
1.出納在收取現金時,應仔細審核收款單據的各項內容,收款時堅持唱收唱付,當面點清;應認真鑒別鈔票的真偽,防止誤收假幣。若發生誤收假幣或短款,出納應承擔一切損失。
2.因業務需要,在企業外部收取大量現金的,應及時向企業財務部和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妥善處置,任何人不得隨意帶現金離開企業。否則,發生損失由相關責任人賠償。
3.現金收訖無誤后,出納要在收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和出納個人章,并及時編制會計憑證。
4.及時將企業每天的現金收入足額送存銀行,不得坐支,不得將其用于直接支付本企業自身的支出;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5.非現金出納代收現金時,要及時登記《現金收付款項交接簿》辦理交接手續;應將《現金收付款項交接簿》同現金日記賬一起保管歸檔。
第16條 有關現金支付工作的規定
1.公司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公司現金的庫存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公司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必須經會計、財務部經理和總經理同時批準。
2.對于需支付現金的業務,會計必須審查現金支付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對于不符合規定或超出現金使用范圍的支付業務,會計不得辦理。
3.辦理現金付款手續時,會計應認真審查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與正確性,審查其是否符合企業規定的簽批手續,審核無誤后填制現金付款憑證。
4.出納必須根據審核無誤、審批手續齊全的付款憑證支付現金,并要求經辦人員在付款憑證上簽名。
5.支付現金后,出納要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和出納個人章,并及時辦理相關賬務手續。
6.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公司員工因公借款按《員工借款管理制度》的規定,需填寫《借款單》(如下表所示)。《借款單》應注明借用現金的用途,經部門經理批準后,送財務部會計審核,經財務部經理審批后方可支取。各業務人員應及時清理借款,企業應視業務需要制定還款期限及措施。
借款單
借款部門/人 |
| 使用部門/人 |
| 借款日期 | 年 月 日 | |
款項類別 | 現金□ 支票□ 支票號碼 | |||||
借款理由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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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 |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還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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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意見 | 部門經理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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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經理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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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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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名稱及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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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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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辦理現金報銷業務時,經辦人要詳細記錄每筆業務開支的實際情況,填寫《支出憑單》(如下表所示),注明用途及金額。出納要嚴格審核應報銷的原始憑證,應根據成本管理、費用管理規定的相關審批權限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支出憑單
所屬部門 |
| 日期 | 年 月 日 | 第 號 | ||||
支出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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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會 計 |
| 出 納 |
| 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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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經理審核 |
| 財務總監審核 |
| 總經理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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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付個人的臨時工資、顧問費等時,出納應根據有關規定、企業領導的批示以及經過審核的《支出憑單》,由經辦人、收款人簽章后付現金,同時辦理代扣個人收入所得稅手續。
9.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銀行結算不便且生產經營急需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大額現金時,由使用部門向財務部提出申請,經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同意后,準予支付現金。
第5章 現金保管
第17條 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出納應由誠實可靠、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會計擔任,連續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18條 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存銀行。公司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第19條 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余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保險柜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配有鐵欄桿和防盜門。
第20條 應將限額內的現金一律放在保險柜內,不得將其放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柜密碼由出納保管,并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為他人利用。若出納調動崗位,應更換使用新的保險柜密碼。
第21條 保險柜鑰匙、密碼丟失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第22條 對于紙幣和硬幣,應實行分類保管。出納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硬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進行分類保管。
第23條 應將現金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濕霉爛、蟲蛀等問題而使現金發生損失的,由出納負責。
第24條 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時,應先填寫《現金提取單》(如下表所示),填寫時,應寫明用途和金額,經財務部經理批準后提取。
現金提取單
提取人 |
| 提取日期 | 年 月 日 |
現金提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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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額 |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取款銀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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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銀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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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經理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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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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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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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現金盤點與監督管理
第25條 出納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納應對當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的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進行核對,以檢查賬實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款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戳記。
(2)登記和清理現金日記賬。
(3)現金盤點。
(4)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26條 每月會計結賬日后,出納應及時與負責賬務處理的會計就“現金日記賬”和“現金明細賬”進行核對,確保一致,并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三方簽字,以確保賬賬相符。
第27條 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并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28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定期監盤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長款或短款時,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處理。因出納自身原因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29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對現金收支進行嚴格審核,不定期地進行實地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上級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7章 處罰
第30條 對由于違反本辦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并要求其作出經濟賠償。
第31條 凡超出規定范圍或限額使用現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憑證充抵庫存現金、未經批準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以及私存公款的,除給予有關財會人員行政處分外,還應給予違紀金額10%~30%的罰款。
第32條 所有罰款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
第8章 附則
第33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34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