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的“明”、“文”、“規”、“定”:
“規”:新《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九大差異
陳馨賢
公文是黨和國家機關在治國理政的進程中,用以表達意志、發布號令、傳遞交流重要信息的最主要載體和工具,是一種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為統一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2012年4月16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 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該條例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筆者以筆者之悟就此分享新《條例》的八大差異。
差異一:黨政合一
2012年新《條例》,首次統一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范標準。
差異二:調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紙張要求統一使用A4紙;上行、平行、下行文統一使用高文頭(發文機關標志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距離統一為35mm);頁碼統一使用內側頁碼(單頁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等。
差異三:“文種”方面增二約二改九
在舊《辦法》13個文種基礎上,增加了“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共15個文種。只有命令(令)、議案兩個文種例外。當然15個文種適用范圍表述的變化。對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通告、通知、通報、報告、紀要等9個文種適用范圍作出修改。
差異四:在“格式”方面調整較多
《條例》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還有,取消了主題詞,行政公文也要署發文機關名稱,成文日期由用漢字標識改為用阿拉伯數字。
從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考慮到舊《辦法》雖未對“份號”、“頁碼”作出規定,但實際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屬于增加的要素只有“發文機關署名”。
格式要素的應用有以下變化:
1、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辦法》只要求對絕密、機密公文標注份號);
2、規定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辦法》要求標注“特急”“急件”);
3、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4、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標發文機關(《辦法》未作強制性要求);
5、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差異五:公文擬制更加強調程序規范
在公文擬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在“起草”環節強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審核”環節強調,“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審。”
在“簽發”環節強調,“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差異六:在行文規則方面有減有增
增加了“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條例》減少了“行文規則”一章的條目,但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辦法》只對請示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差異七:簡化了公文辦理的環節
在“收文辦理”中,將“審核”改為“初審”,將“分辦”、“批辦”并入“承辦”,并增加了“傳閱”、“答復”2個環節。
“發文辦理”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4個,其中,“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列入“公文擬制”,“用印”并入“印制”。
《條例》將發文辦理的“分發”改為“核發”,規定:“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在“收文辦理”中,將“審核”改為“初審”,將“分辦”、“批辦”并入“承辦”,并增加了“傳閱”、“答復”2個環節。
“發文辦理”的環節由8個減少為4個,其中,“起草”、“審核”、“簽發”3個環節列入“公文擬制”,“用印”并入“印制”。
《條例》將發文辦理的“分發”改為“核發”,規定:“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差異八: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條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著重強調了有關保密規定,提出了設立保密室和閱文室的要求,對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級文件的復制和匯編、公文的銷毀和移交、新設立單位的發文立戶等作出具體規定。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發文立戶的規定。
從公文處理工作實際看,近年來公文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1、保密意識淡薄,隨意攜帶涉密公文外出;
2、對定密重要性認識不足,公文密級的確定、變更、解除不規范,定密標準把握不準,沒有保密期限及解密措施;
3、使用非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處理和存儲涉密公文;
4、公文閱讀傳達過寬或過窄;
5、下級機關越權公開上級機關公文;
6、涉密公文復制匯編過多過濫;
7、規范性文件清理不及時;
8、公文長期留存在個人手中,機構合并撤銷、人員崗位調整時沒有清退或移交;
9、公文發文立戶沒有統一規定;
10、有的單位甚至丟失涉密公文、將待銷公文資料當廢品出賣等等。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差異九:規定帶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并新增了不加蓋印章公文的發文機關署名和日期編排要求
“經國之樞機,為政之先要”是梁代人劉勰的一句名言,誠然公文的質量,直接反映機關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對社情民意、重大問題分析掌控能力,直接關系黨的意志和方針政策的傳達貫徹成效,直接體現機關干部的能力素質和工作水準。
文章來源:https://www.zhuoguanqi.com/1833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