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員工解除案例解析二
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一直是最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勞動關系問題,尤其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員工違紀行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往往會引發大量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在實踐的操作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履行哪些程序,才能將由此引發的爭議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甚至于零風險呢?在此,筆者通過案例形式,對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單方解除中的一些問題和注意事項進行說明。
【案例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甲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拘留,甲所在單位A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與甲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乙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逮捕,乙所在單位B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與乙之間的勞動合同。
三、丙涉嫌搶奪罪被法院審查起訴,丙所在單位C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與丙之間的勞動合同。
四、丁因為行政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勞動教養,丁所在單位D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與丁之間的勞動合同。
五、戊因為嫖娼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戊所在單位E公司得此消息后,立刻解除了與戊之間的勞動合同。
六、王某涉嫌搶劫罪,經過法院審理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法院在法庭宣布“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王某所在單位當天知道了其被判刑的消息,立即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當時王某還未收到判決書。
問題1:如何界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分析:
甲,拘留是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強制方法,它僅僅是一種強制措施,尚未上升至刑事責任,則A公司無法依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將其解除;
乙,逮捕同拘留,此時乙的角色是犯罪嫌疑人,至于其是否能夠構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需經司法機關審判的認定。因此,在一切未決的情況下,由單位作出終局性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
丙,被審查起訴僅僅意味著丙將要接受法律的審判,至于結果如何待定—可能是丙構成搶奪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可能是法庭經過多方考證,認定丙部構成搶奪罪從而將其無罪釋放。因為,僅僅因為丙被審查起訴就認定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
丁,勞動教養是一種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D公司解除有法律支持。戊,收容教育是一種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等行政強制教育措施。對于丁和戊的情形,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故丁與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規鏈接:
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1.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企業職工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執行收容教育的,企業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問題2:公司在王某的解除是否有效?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時間上如何把握?
律師分析:
案例中,王某確實經過法院審判被認定為有罪并需為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從法律程序上來說,王某并沒有收到判決書,判決尚未完成送達,刑事判決書就沒有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件就尚未齊備。法律上的公平和嚴謹不但是指實體,更包括程序。從某種程度上講,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更為重要。因此,公司在王某未收到判決書的時候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不妥。
問題3:公司是否有其他途徑解除被行政拘留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的勞動合同?
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種類中的一種,是因為違反了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被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不符合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的。企業是不能夠直接依據“行政拘留”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被采取過行政拘留的職工,如果企業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就需要企業采取一種變通的方式進行處理。比如,單位可以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違反行政管理處罰條例,被行政拘留的的情形,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畢振洲 主任律師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蘇州分所主任、資深律師、勞動法培訓師.《勞動法苑》副主編,《勞動法苑》、《人力資源》期刊特約攢稿人。中國法學會會員,上海勞動法學會委員,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學術委員會特約研究員,“第八屆中國經濟學家論壇特邀嘉賓。1996年獲得律師資格, 2000年清華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班畢業,曾在山東、上海執業多年。著作:參與編寫《論劍》、《勞動合同法HR應用指南》、《紛爭與和諧——勞動爭議預防與處理實務精要》, 正在主編《企業留人法律實務》。
主攻勞動法、公司法和稅法,尤其擅長人力資源的法律服務。從事律師行業至今十多年,長期為山東濰柴動力機械、北京福田農用機械、上海華虹集團、新加坡裕廊騰飛、上海中智、三菱銀行、三菱商事、三井住友銀行、西門子、歐倍德、寶麗來、松下電器、南部塑料、YKK、芬歐匯川、愛普生、綜研化學、富士膠片、星琦電機等上百家單位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服務,為上海、北京、廣州、蘇州、無錫、常州、南京等地的外資企業舉辦了100多場企業內訓和大型法律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