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導或協助主導分銷商的產品結構和供應。
按2:8法則和常規經營慣性,在分銷商所有的產品組成中,能帶來80%利潤的,可能也只有20%,許多分銷商可能連20%也沒有,充其量就三五款,其余的產品只能產生微薄的毛利,真正走價、保持盈利的就這幾款,因此,這里就要解決好兩個問題了,一是廠家品牌要成為分銷商每天贏利的核心產品,二是協助并指導分銷商做好經銷產品的結構調整和商品管理。
許多分銷商(連鎖除外)都是坐商,不會對市場信息敏感,也不會無緣無故去幫助品牌廠家做市場調查,更不會進行商品管理和銷售統計,因此,他們只求產品全、多,而很少考慮主要利潤的真正來源,如果經銷商或者品牌廠家能夠在此方面予以協助,無形之中增加了分銷商的穩定性,也等于控制了分銷商的銷售走向。另外就是,通過協助經營政策,適當限制分銷商對競品的選擇和銷售,擴大自身產品的銷售力度,即便做不到“唯一”,也應該做到“首推”。
四、利益是永恒的市場助推器。
同樣的道理,分銷商能夠掌控好自己的核心網點,也是靠利益驅動,利益驅動有兩個出處,第一,品牌廠家的利益政策要能夠及時的、準確的、能周期性的貫徹到位,到真正的終端網點。第二是,分銷商也應適當提高對下屬Y網點的利益補償和助推。
五、經銷商應借助廠家影響分銷商。
市場中,經常出現分銷商不買經銷商的帳,原因很簡單,分銷商的數量很有限,但經銷商(中間流通商)和同類競品卻很多,許多分銷商是眾多經銷商的核心網點,因此,對許多因摻有個人感情成分而結盟的分銷商,可能只認A經銷商,但不會理會主動上門的B經銷商,針對這種情況,B經銷商完全可以借助廠家的力量來感化或加強合作,甚至,在招商政策、銷售優惠、網點服務上,做出讓步,獲得分銷商的心理認同和地位尊重。
六、讓合格的分銷商獲得市場形象、地位、實力的提升。
這里所指的提升含有很多具體內容,比如說:廠家可以設立對優秀分銷商的獎勵,有物質的,有精神的,也可以組織分銷商進行旅游觀光、去廠家考察開會,也可以對分銷商的營業員設立銷售單項獎、和組織培訓學習,等等,這些措施作用不少,至少給予分銷商心理暗示:廠家有實力、有能力,有長期合作共贏的長期打算。自然地,分銷商就會在同類產品中,做銷售上的傾斜,以獲得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