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新苗/撰稿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本條第(二)項中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同時以上內容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二款中也明確規定。那么如何才能證明員工不勝任呢?勝任的標準是什么呢?這就涉及到企業管理自主權。那么企業自主權中用什么去實施呢?最終只能落實到績效考核,因此企業做好績效考核的細則、績效考核的規章制度、以及績效的激勵制度等非常關鍵。筆者一直強調,90后新生代進入企業后,規則意識管理比人本管理更重要,就如效率與公平一樣,不能本末倒置。所有員工都必須通過企業戰略和價值觀的指引,通過績效制度和規則去約束和激勵。
那么為什么員工不勝任,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大部分還是企業呢?筆者總結了以下三個方面。
一.中小微型企業大部分不知道如何做績效
經過調研發現,大部分中小微型企業不知道如何做績效,特別是小微企業認為沒幾個人搞這些不賺錢的東西沒有用,等最后發現員工不勝任就開始采取強制解除,說員工不勝任最后沒有依據,因而敗訴。主要原因就是認為搞績效制度和細則很煩、沒用、不會弄等,出了事情才會覺得有用。根據相關機構調查,微型企業60-70%沒有規章制度,也許未來會更多,因為現在全民創業。就更加不要說績效考核制度。但是調查研究發現,中小微企業80-90%左右工資欄目中都有績效工資一欄,基本沒有獎懲,每月績效工資不扣也不減,就是做做樣子,也就無形中變成了固定工資。一般像這樣的企業大部分都是談判薪酬制,在談判過程中業主并沒有講清楚固定薪酬與績效激勵浮動薪酬之間的區別。員工認為固定工資和浮動績效激勵工資都是自己的固定薪酬。
從以上可以看出,大部分企業是對績效是有概念的,就是不知道如何實施。因此企業和員工都需要對績效樹立正確的意識,在遵循SMART原則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讓員工一起參與進來增進相互了解。
二. 績效考核指標和標準模糊
李小姐在2009年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崗位是研發經理,月薪合同工資為6000元,其中約定基本工資3000元,績效工資為3000元。在2010年4月份由于該公司新換總經理,新總經理來之后發現張小姐在以前的研發項目中存在很多不令人滿意的地方。總經理根據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扣除了李小姐3月份的績效工資1500元。李小姐不滿,4月中旬主動提出離職,并將該公司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企業補發3月份的績效工資1500元。在庭審過程中,單位拿出李小姐在做研發項目中的相關資料,證明李小姐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但是該公司對與績效考核的標準太籠統,沒有規定扣除績效工資的50%的標準是什么,沒有明確的規定。最后勞動仲裁支持了李小姐的請求。
三.績效與薪酬、不勝任、培訓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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