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總是難免的,但采購合同中涉及到的錯誤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下面有幾個啼笑皆非例子都來自真實的實際采購活動中:
公司開展一個活動,采購員為此需要購買6,000個紙杯,同一個供應商在電話中談下最終的價格:¥0.10元/只。公司規定金額小于3,000元人民幣的采購不需要正式合同文本,采購員下了一個簡單的訂單給供應商,這位采購員只寫了6,000只紙杯,價格¥600.00元。把小數點寫輕了,正巧有事,交給了一位新采購員,接著走流程,那位采購員在訂單上加上了大寫,人民幣陸萬元。公司所有的訂單都要經過總經理簽字,大家都沒有注意到,只把它作為三千元以下的小訂單。
紙杯到了,發票也到了,該付款了。采購員拿著訂單,才發現差了100倍,采購員的心砰然緊張的加速跳動起來,要付六百,還是六萬?
這是一個多事之秋,這位新采購員訂單之錯誤遠不止這一起,財務又審出一張要付款的訂單:
序號 | 品名 | 規格 | 單價(¥) | 數量 | 合計(¥) |
1 | 測試棒 | 支 | 105.00 | 2 | 210.00 |
2 | 測試紙 | 盒 | 35.00 | 10 | 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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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0.00 |
這張訂單應該付560元還是2,450元?
這位新采購員還沒有過試用期,領導上對她的其他能力都非常滿意,同事對她贊不絕口,對內對外的溝通水平,談判技巧,對業務的熟悉,商務運作,等等,細心的直接上級發現,這位采購員就是對數字不敏感,真還有這樣的人?有暈車暈船的,還有暈阿拉伯數字的?要真不留用,這么好的人才還真有些舍不得。
其實,公司犯錯誤也不只是新采購員一個人。有一次,公司簽訂了一個合同,購買100只轉向齒輪,這些轉向齒輪是兩個成對配套使用的,齒牙方向正好相,在廠家的產品手冊中也有標注:DW-L和DW-R,一左一右,但采購合同上是100只DW-R,到貨時來了也是全面一順邊的,就像買50雙鞋,來了100只右腳的,無法使用。同供應商反饋,供應商回復是:“我們按合同發貨。”
禍不單行,公司簽訂了一個合同,購買一種非標的異形小螺絲,材質,鍍層都比較特殊,價格也高,但使用量很少,公司每次都將全年的用量2,000只一次性購進。供應商的數量單位是K,這一次采購下了2,000K,將1000年的用量都訂了回來,當然公司不接受,正和供應商磨嘰要退貨呢。“我看錯了”是理由嗎?
當然,也有我們賺便宜的時候。有一家供應商向公司發齒輪,總是多發了10倍。開始倉庫覺得收下吧,第二次、第三次,… 還是多發了10倍,倉庫看了包裝10個一箱,估計供應商也將數量規格搞錯了。
供應商還有更“二”的時候,因為原材料大幅度漲價,向我們提出產品單價要上漲60%,經過兩個多月的艱苦談判,供應商同意只漲43%,但隨后發來的銷售合同,居然還是原價!更離奇的是雙方都簽了字。后來采購員說這談判還管什么用呀,瞎費工夫。
類似于單價錯誤,500元商品標成50元賣,累計計算錯誤的合同,公司也收到過不少。神奇的是,有一家供應商向我們向我們發了一年的貨,價值也有八百多萬了,居然從來沒有發票過來,也沒有催過款,這還是一家世界級的大公司,訂單合同都是系統做的。打電話過去,對方說絕對不會有這事,再打電話,說查一下,就再也沒有回音了。會計說開個催款單,如果屆時不來發票,就消帳了。
討論:
1. 案例中因為采購的錯誤,對每一情形作出分析,應該如何處理?
2. 當我們發現對方合同中有明顯的錯誤時,是否應善意、毫不隱晦地告知對方?
3. 這位新采購員應該留用嗎?
點評:
第一個紙杯標錯價格的案子,法律專家們的意見比較統一,可以不付。但要舉證證明此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錯誤的客觀理由:同類型同質地的紙杯的市場價;該品牌紙杯生產商其他類似產品的市場價,本企業曾經采購過的類似產品的已生效或已經履行的訂單等等。總之,不能僅僅說這是常識就管用。要拿出一些證據來,然后將付款申請打回去,并發一個商務函,說明來龍去脈,要求供應商解決。
第二個測試紙和測試棒,屬于累加錯誤,這個錯誤非常明顯。這張訂單不必付2,450元,應該付560元就可以了,不存在任何的質疑,但必須將原合同或訂單撤銷,重新做一張訂單。只是提醒還是采購人員在工作中要加以仔細校對。
根據合同法,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可撤銷。因此,可不付款并要求撤銷或者變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上述兩個案例可以視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如果確實存在重大誤解,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
第三個案例是50對轉向齒輪誤買為100只右順的轉向齒輪了,廠商他只管履行合同,沒有義務退貨,合同中明式條款、特殊條款一般不會寫明這義務,默式條款也不會包括這義務。如果不是老客戶不存在交易習慣的話,廠家沒有提醒你們的義務,只期望采購和供應商關系不錯,跟供應商協調下還可以,如果是松散關系的話,律師們的觀點是:“別想退貨,訴訟的話必敗,仲裁的話還有那么點可能會退款,不過仲裁費,估計都比這訂單貴。” 建議協商解決,換貨就多個運費,或者再發100只左向齒輪,配好對就算了。供應商是伙伴和戰略伙伴關系的話還可以對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第四個案例購買了1,000倍的非標異形小螺絲,大部分律師認為希望退貨在法律上是不行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可以與供應商聯系和進行友好的溝通,希望取得諒解。屬于重大誤解,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如果供應商不同意,采購方只能遵照合同執行了。
但上述的觀點都是法律專家的觀點,至于最終的結果,并不一定被法律專家的意見所左右,還需要有各種證據來支持,但應該注意到,采購人員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并不是為了去和供應商大官司,采購應該學習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與供應商的法律糾紛,盡可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協商解決問題和矛盾。
在實踐中,企業對重大合同,特別是金額高的合同在審核上會非常仔細,而對于小合同小訂單,因為涉及金額不高,所以重視程度會低一些。這就更需要做好授權管理,使操作的采購員能承擔起審核的責任。減少這一類不必要的錯誤不斷地發生。
采購人員,特別是負責訂單處理的采購員,幾乎天天和數字打交道,對價格,對數字的高度敏感是他們的基本素質。需要這方面的天賦或加強訓練都可以提高數字敏感性的能力。
對于供應商出現的合同錯誤,我們的態度是應該予以糾正,不要去賺這種小便宜,第一,商業道德告訴我們,做生意要誠實,許多的公司將誠實、誠信作為企業的核心價值觀,這種價值觀不僅表現在對企業的忠誠,還應體現在對貿易伙伴的誠信上。第二,做生意是要有誠信成本的,如果采購方失去誠信,那么對方會想方設法防備與你。為什么采購一個電話,供應商就敢把貨送過來,他不怕你不付錢嗎?因為我們的誠信。如果所有訂單都要簽完合同才執行,采購的緊急訂單恐怕沒有一個能完成的。這就是誠信的成本節約。第三,這種便宜未必能賺到手,搞不好還會引起訴訟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