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碩南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條例重點解讀如下:
一、社會醫療保險的層次和形式
1、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劃分不同的檔次。
2、建立、完善包括大病醫療保險在內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滿足參保人員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
二、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1、職工應當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2、在職職工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本條例實施后首次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未滿十五年的,繼續參保繳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本條例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未繳費至規定年限,但是具有本市戶籍的,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3、下列人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1)本市各類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2)具有本市戶籍的學齡前兒童、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員。
4、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也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和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醫療保險。
5、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6、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建立的個人賬戶。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可以使用個人賬戶的資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的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關系存續期間,不得提取個人賬戶的資金。
7、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移轉。在本市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離開本市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轉移至就業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賬戶。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死亡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個人帳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
8、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比例補貼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不建立個人賬戶。
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額等方式,分梯次適度提高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9、鼓勵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診。 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員在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應當高于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
三、社會醫療保險費征繳
1、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數額征收社會醫療保險費,并及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2、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統一申請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或者變更手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辦理有關社會醫療保險手續。
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其轄區內具有本市戶籍的學齡前兒童、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統一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或者變更手續,代收代繳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
4、各類學校應當為其在校學生統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或者變更手續,代收代繳在校學生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
5、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6、用人單位的職工應當繳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分擔。
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人員按照規定數額繳交,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數額予以補貼。
7、本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人的城鎮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持證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農村五保供養人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和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其保險費由醫療救助金全額支付。
8、失業人員在本市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9、用人單位欠繳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補繳,并將有關情況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在欠繳之日起三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參保人員計算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可予追溯享受欠繳期間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參保人員計算繳費年限,欠繳期間參保人員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負擔。
注:《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七條 在職職工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數;單位新增職工的繳費基數為參加社會保險當月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月平均數超過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廣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七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標準和辦法籌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的繳費標準為160元/人·年,其中,由個人繳納8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80元/人·年。
(二)非從業居民的繳費標準為580元/人·年,其中,由個人繳納48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1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繳費標準為1,000元/人·年,其中,由個人繳納500元/人·年,各級政府資助5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