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辦醫院與其招用人員的用工關系是否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2006年10月,在東莞市某村辦醫院工作了5年多的周醫生被醫院辭退。就辭退補償問題, 周醫生與醫院發生了糾紛。周醫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員會告知他,其與醫院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勸其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周醫生聽后又找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申請仲裁,而人事仲裁委員會則告訴他, 其與醫院的用工關系不屬于人事關系,叫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周醫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申請仲裁時,卻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當皮球踢來踢去。幸好,后經多方協調,最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
【新規釋解】
《勞動合同法》第2條第1款與《勞動法》第2條第1款相比,其明確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納入調整范圍,改變了過去民辦非企業單位用工無法可依的情況,使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有了法律保障。目前我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約有30至40萬家,包括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民辦職業介紹所、民辦婚姻介紹所等。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上述案例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相關機構立案人員未能正確區分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并且未能正確區分事業單位中的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哪些爭議屬于人事爭議;二是由于勞動法未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納入調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常以不屬勞動爭議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上述案例中的村辦醫院,由于不是利用國有資產舉辦,而是利用村集體資產舉辦,所以不屬于事業單位,而是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醫院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本案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相信周醫生維權就不會那么艱難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周醫生與醫院的用工關系屬于勞動關系, 周醫生可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操作提示】
甲方:【應對之策】
勞動合同法明確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納入調整范圍之后,作為民辦醫院、民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改變用工思想, 規范用工管理,嚴格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操作,如建立職工名冊、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依法支付加班費、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等, 以免不依法用工或違法用工而增加用工成本。
乙方:【維權要訣】
勞動合同法明確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納入調整范圍之后,作為民辦醫院、民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勞動者應當明確自己的勞動權益與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一樣受到了法律的平等保護,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支付加班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當勞動權益受到所在單位的不法侵害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