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醫學界》網站登出的一則消息:【急救車遇車禍,醫院先救職工,患者死亡】大河網消息,河南省確山縣中醫院急救車在救治患者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醫護、司機和患者均受傷,隨后該醫院另外急救車趕到現場,先拉走醫院職工進行搶救,留下患者在車禍現場,后因錯過最佳搶救時機患者死亡,該院以賠償死者23萬私了。(https://yxj.org.cn/news/newsdetail.asp?id=15233 )
【倫理簡評和討論】
基于“生命神圣”和“勿行傷害”的倫理原則,醫生的生命安全和患者生命安全同等珍貴。因此,我認為試圖通過“投票選舉”,判決“誰先誰后”的做法不妥當。
但是,如果一輛救護車不能將全部傷者同時救離事故現場,我不禁要問:
為什么只來一輛救護車?
或者,為什么沒有兩輛救護車同時到來?
在救護車發生車禍以后,是誰打電話給醫院?
如何報告的現場危情?
有沒有建議或要求——醫院是否詢問或指派——兩輛救護車前往事故現場?
這些對話,有沒有電子錄音(我知道沒有)?
這些細節,我們無從得知。
最佳實踐:首先,同時呼叫或指派兩輛救護車,不分彼此,同時救護及轉送。其次,如果當時的醫院只有一輛救護車,那么,達到現場的醫生應當按照急診分診標準,決定誰先拉回醫院的急診室。這個人,可能是醫生,也可能是患者;同時,醫院要當場救護每一名傷員,包括患者和醫生;進而,至少有一名醫生現場陪護——本案中的患者。
在一般的診室和病房里面,設想,一對一地坐著一名醫生和一名患者。此時,患者的利益高于醫生的利益。這是最起碼的醫患關系的倫理準則。
但是,這條原則,是否適用于本案?
我認為,這已經不適用于本案。理由之一,因為交通事故,原來的醫生已經成為一名“新患者”,而失去了“醫者”的身份和能力,同遭受二次傷害的“原患者”,已經不存在醫患關系。理由之二,此時,原始患者和當事醫院構成新的醫患關系,但是,醫院面對的都是患者,而且生命同價;醫院對于新患者和原患者,都要遵循“生命神圣”和“勿行傷害”的倫理原則。因此,此時此刻,已經不存在“誰先于誰”的問題。如果非要分出貴賤先后,就將違背這些倫理原則。
至于回到醫院之后發生的事情,通常,我不會基于單純的新聞報道,進行評論。更何況,這已經構成醫療糾紛,還打出條幅。這些年來,關于醫療糾紛,的確有不少品質低劣的新聞報道。
但是,問題遠不止于此。
無論如何,新患者畢竟是醫院的正式職工或“熟人”。這一基本事實,如果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現場病情危急評估和留人陪護的證據,醫院就難以擺脫老百姓“厚此薄彼”的質疑。
這,就在一個很詭異的角度,再次支持了我的一貫呼吁:歸還中國醫生的執業場所選擇權利,也就是所謂的“自由執業”;鼓勵醫生離開醫院這個是非之地,也就是所謂的“解放醫生”。多少年能夠實現,那是另一回事兒。至少,這些年來,我能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呼吁。
而且,我也提醒愿意聽我說話的朋友們,告訴我們周圍的親朋好友,避免盲目的“盛世心態”。繞月飛行和美國債主,并非意味著我們已經“盛世”了。有的救護車無人讓路和救護車沒有配置生命支持系統,都是我們應當改進的問題領域。進而,如果有直升飛機,本案或許不會發生吧!
因此,我們應當有一顆謙虛的心態和反省的態度,同時,醫院要把每一次的不良事件新聞報道,當做一次醫院管理的改良機會,而不是卷胳膊一上來就開始罵人。同樣,媒體記者,應當具備敬畏醫學、了解醫院、理解醫生的基本素質,以事實為依據報道醫療糾紛,而不是偏聽偏信或預設立場,更不應當在自己的記者生涯中貫穿著“視醫為敵”的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