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加強無形資產處置審批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重大無形資產的處置審批,保證無形資產的處置利益,根據企業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重大無形資產處置項目,應當采取集體合議審核,總經理審批的決策方式,并建立集體審批記錄機制。
第3條 重大無形資產處置項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無形資產處置項目金額高達 萬元(含)以上的。
2.無形資產處置涉及產權變更的。
3.企業規定的其他屬于重大無形資產處置項目的情形。
第4條 無形資產業務主管部門對符合第3條規定的無形資產處置項目,應以確定具體的處置方案,向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報集體合議。
第5條 總經理辦公會合議后,由總經理或其授權領導簽署意見,報董事會審核審批。
第6條 無形資產集體合議的具體執行如下。
1.總經理辦公會合議由總經理或其授權領導主持,相關高層領導、資產價格鑒定評估部門、無形資產處置經辦部門負責人及處置方案擬定人員參加。
2.董事會合議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其授權領導、相關領導和處置經辦人員參加。
3.根據無形資產處置的具體情況,也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第7條 集體合議時,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及相關人員應主動請求回避。
第8條 無形資產處置集體合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項內容。
1.被處置的無形資產原價、已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處置價格等。
2.被處置的無形資產目前在市場上的公認價值,一般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3.其他需要合議的內容。
第9條 合議時,無形資產處置經辦部門負責人及處置方案擬定人員應簡要介紹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初步處置意見及處置依據等。
第10條 集體合議形成一致性處置意見的,按一致意見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性處置意見的,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決定。
第11條 集體合議應做記錄,有不同意見的,也要在記錄中如實注明。參加集體合議的人員應在合議記錄上簽名。
第12條 所有參加集體合議的人員應對合議的內容予以保密。查閱該無形資產處置合議記錄時,也應經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復印該無形資產處置合議記錄時,應經總經理批準。
第13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資產管理部所有。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