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規范公司成本費用核算工作,保證成本信息真實、完整。
2.加強公司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費用,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2條 成本費用核算依據
1.國家《企業會計準則》、《公司內部會計制度》。
2.有關的消耗定額、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的政策文件。
3.公司內部的經營特點以及經營的內外部環境的要求。
第3條 成本費用的歸集、分配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1.成本費用應當分期核算。
2.成本費用的核算方法應當前后一致。
3.成本費用核算應當為公司未來決策提供有用信息。
4.成本的確認和計量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的規定。
5.一定期間的成本費用與相應的收入應當配比。
6.成本費用歸集、分配、核算應當考慮重要性原則。
7.成本費用核算應與客觀經濟事項相一致,以實際發生的金額計價,不得人為降低或提高成本。
第4條 合理確定消耗定額
進行成本費用核算的前提就是制定公司各項消耗定額,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的材料消耗定額,包括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定額。
2.勞動定額,包括產品生產工時、消耗定額、產品產量、勞動生產率、停工率等方面的定額。
3.設備利用定額,包括各種機器設備的利用率等。
4.費用消耗定額,包括各種制造費用的消耗定額。
第2章 成本費用核算組織體系
第5條 本公司采用集中核算形式,財務部集中負責成本費用的核算工作,各部門負責登記、整理有關原始資料,填報有關原始憑證,并進行初步審核、整理和匯總。
第6條 本公司實行成本費用核算的總經理制,財務部經理受總經理委托具體組織、開展各項成本費用的核算工作,成本核算會計在財務部經理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成本費用核算的賬務處理及相關事宜。
第7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本部門開展業務的需要,設置專職成本核算員或指定專人兼任,以開展本部門的成本費用的核算業務。
第8條 各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的成本核算工作,健全原始記錄,制定并修訂各項定額,對上報財務部的成本費用核算數據全面負責,并配合財務部開展各項財務核算管理工作。
第9條 成本核算人員的工作內容。
1.按照規定設置成本核算項目,做到結構合理、項目齊全。
2.收集、整理成本核算數據,按規定項目、程序、方法及時限要求,準確計算、編報、分析、預測及控制成本費用。
第3章 成本費用核算對象、方法和項目
第10條 成本核算對象
1.生產成本。
2.制造費用。
第11條 費用核算對象
1.期間費用
(1)銷售費用。
(2)管理費用。
(3)財務費用。
2.其他費用。
第12條 成本費用核算方法
1.對能直接歸屬某個成本核算對象的成本費用直接列入相應成本對象的成本中。
2.對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成本費用核算對象的成本費用采用分配的辦法進行歸集,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人員比例、工作量比例予以分攤。
3.本公司采用品種法作為成本費用計算方法,品種法即以產品品種作為成本計算對象的一種成本計算方法,特點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以“品種”為對象開設生產成本明細賬、成本計算單。
(2)成本計算期一般采用“會計期間”。
(3)以“品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費用。
(4)以“品種”為主要對象進行成本分析。
4.成本費用計算方法的變更必須經財務總監審批方可進行變更。
第4章 生產成本核算
第13條 根據實際產量和實際消耗的材料、人工、費用計算產品的實際成本。
第14條 生產成本核算要求
1.采用計劃成本、定額成本進行日常核算,不得以計劃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2.劃定本期產品成本和下期產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待攤和預提費用。
3.劃清在產品成本、產成品成本和不可比產品成本的界限,不得虛報可比產品成本降低額。
4.凡是規定不準列入成本的開支,都不得進入產品成本予以計算。
5.按成本費用發生項目進行歸集,歸集過程中保持成本核算與實際生產經營進程的一致性。
第15條 生產成本核算程序
1.根據各部門統計資料和原始記錄,收集、確定各種產品的生產量、入庫量、自制半成品、在產品盤存量以及材料、工時、動力消耗等數據,確保數據的準確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2.根據基本生產車間、輔助生產車間和規定的成本費用項目對發生的一切生產費用進行歸集。
3.將歸集的費用予以結算和分配,能夠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直接記入該成本核算對象;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照產量等合理的分配標準,在有關成本核算對象之間進行分配。
4.期末有在制品產品,應將歸集起來的生產成本按產值在完工產品和在制品之間分配,從而計算出完工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第16條 材料成本核算
1.材料成本包括材料購買價格、運雜費、裝卸費、定額內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等。
2.材料采用實際成本核算,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出庫成本。
3.凡直接用于產品生產的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不能直接認定的,按產值進行分配。
第17條 燃料和動力成本核算
燃料及動力按實際成本計入產品成本,能直接認定用于產品生產的燃料及動力的,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不能直接認定的,按產值進行分配。
第18條 直接職工薪酬成本核算
直接從事產品生產人員的職工薪酬,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不能直接認定的,按產值進行合理分配。
第19條 輔助生產成本的核算
1.核算原則
公司的輔助生產車間(部門,下同)應單獨核算成本并進行分配。
2.核算辦法
輔助生產車間(部門)生產的水、電、及提供的勞務等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材料、燃料及動力、直接職工薪酬、制造費用),通過相對應的成本要素或成本中心歸集。
第20條 在制品成本的核算
1.對于各月之間變動不大、在制品數量較少、生產周期較短的情況,不計算在制品成本。
2.對于各月之間變動較大、在制品數量較多、生產周期較長的情況,計算在制品的原材料成本。
第5章 制造費用核算
第21條 公司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生產費用,通過“制造費用”科目歸集,凡能直接認定用于產品生產的制造費用,直接計入各產品成本;不能直接認定的,按產值進行合理分配。
第22條 制造費用核算的具體內容包括折舊費、物料消耗、運輸費、設計制圖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印刷費、環保費用、車輛使用費以及生產部門不能列入以上各項目的其他間接生產費用。
第6章 期間費用核算
第23條 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三類費用。
第24條 銷售費用主要是核算對外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
第25條 銷售費用的具體內容包括銷售部門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物料消耗、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通信費、印刷費、銷貨運雜費、其他運雜費、裝卸費、包裝費、商品損耗(減溢余)、展覽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銷售服務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他費用支出。
第26條 管理費用,核算分公司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行政管理費用及管理部門在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公司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等。
第27條 管理費用的具體內容包括公司管理部門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物料消耗、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通信費、印刷費、圖書資料費、業務招待費、外賓招待費、車輛使用費、運輸費、土地租金、文化教育費、醫療衛生費、社區服務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技術使用費、土地(海域)使用及損失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出國人員經費、咨詢費、訴訟費、董事會會費、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費、招投標費、環境衛生費、外部加工費及不能列入以上各項目的其他各種管理費用。
第28條 財務費用,指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
第29條 財務費用核算的內容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金融機構手續費、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發生的其他手續費等,不包括應當資本化的一般借款費用。
第30條 財務費用核算的具體內容
1.利息支出
(1)利息支出的范圍
包括公司向國內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長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匯票貼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融資性應付款利息支出及逾期貸款銀行加息(不含滯納金、罰息)。
(2)為購建資產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有關資產的價值,不在本項目核算。
(3)利息支出包括“國內長期借款利息支出”、“外資長期借款利息支出”、“應付債券利息”、“短期借款利息支出”、“融資性應付款利息支出”、“預計棄置費用利息”及其他利息支出項目。
2.利息收入
公司存款利息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應收票據到期貼息收入等。公司購買國債、其他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列入“投資收益”項目核算。
3.匯兌凈損失
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外幣兌換差額。本項目設“匯兌損失”和“匯兌收益”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外幣兌換損失及收益。
第7章 其他成本和費用核算
第31條其他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成本,指反映公司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成本,包括銷售材料與包裝物的成本、技術轉讓與技術服務成本、代購代銷手續費、出租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出租無形資產的累計攤銷、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來料加工支出、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及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等。
第32條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指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其他費用支出。主要包括金融機構手續費、為籌集貸款支付的擔保費、為籌集貸款履行承諾而發生的費用、辦理抵押貸款發生的費用、購買銀行票證支付的費用及發生的現金折扣等。
第33條 營業外支出
公司發生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資產報廢毀損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資產盤虧損失、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以及預計重組損失等。
第8章 成本費用會計憑證管理
第34條 財務部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成本費用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成本費用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及時進行更正和補充。
第35條 財務部工作人員辦理成本費用的核算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的相應位置簽字。
第36條 財務部工作人員應根據成本費用賬簿記錄編制成本費用會計報表并上報總經理及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37條 財務部工作人員發現成本費用的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38條 根據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需要歸檔保存的會計憑證,應及時送專管檔案的會計入檔保存。
第9章 附則
第39條 成本費用的核算嚴格遵守開支范圍、開支標準、有關消耗定額標準。
第40條 成本核算的資料必須準確、完整、真實、合法,記載、編制必須及時。
第41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42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批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