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加貿新政的十二個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解析海關219號令與195號令的區別
吳同文
海關219號令終于褪去了她那神秘的薄紗展現在世人面前,那么她是關于哪方面的政令?我們如何快速解讀她呢?很簡單,您只要化幾分鐘時間把她與195號令對比一下就明白了。
今筆者把它歸納為十二個變化,其中對相應涉及條款后補充了海關2014年21號公告的解釋。
一變:將“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改成了“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219號令第二條)
已前加工貿易手冊備案,對企業而言是一個申報行為,對海關而言是一個行政審批行為,將“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改成了“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后,對企業申報行為沒有變化,企業應如實申報,對海關而言,是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手冊的設立,回應了國發2013(44)號文《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44條。但從其實質看:“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結果就是設立手冊,企業憑手冊報關,現在只是直接說成“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并且就企業而言其權利義務沒變,因此這條變化僅是吸引眼球而已。哪天不管是備案也好,設立也行,簡單得像去銀行辦理信用卡那么容易,才真正是取消行政審批。
二變:增加了“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分類監管”(219號令第7條)
對加工貿易實行分類監管就意味著海關根據加工貿易企業的守法狀況和內部管理情況,評估其信用等級、實施差別化管理,對企業而言需要提高加工貿易保稅管理能力。海關總署令第19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有,只不過它針對的企業范圍是所有報關企業,而“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分類監管”它針對的范圍小了很多,僅限于加工貿易報關企業,或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部分。因此它的出臺會更加聚焦(TOC術語)在加工貿易業務方面對企業進行細化考核評價,然后分別賦予不同級別之待遇。“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因此我們拭目以待。已前的企業分類,更多的關注在通關便利--讓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代價時代即將開啟!這應該是以后海關管理的原則。已前只是停留在喊口號階段,多數企業皆是B類,感覺不到有什么好處與壞處,按照本企業的習慣就行,但后續在加工貿易業務上對等級實施的差異會越來越明顯。
三變:刪除了“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195號令第九條)
這個規定雖然出現在195號的第九條中,但是不同主管海關的執行并未統一,有的海關僅對A類、AA類企業做要求,而眾多B類企業是無需每年提交報告,此次新辦法刪除了這一條,但具體是否真的跟著改變,還得看各地海關是如何拍腦袋的。
四變:保函可以是銀行開設,也可以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設(219號令第十五條)
放寬了可以開設保函機構的范圍,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開設保函。請靈活利用好你現有各項資源吧。海關給企業在資金融通上做了遷就(TOC術語),相信大家都會認為這才是一個真正的進步。
五變:增加了“加工貿易企業不得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的情形”(219號令第二十三條)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有逾期未報核手冊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經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加工貿易企業未按照海關規定進行收發貨的,不得再次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
增加了不得辦理深加工結轉的條件,以及特別強調了“未按照海關規定進行收發貨的,不得再次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可見,海關將對開展深加工結轉和收發貨的管理更加嚴格,如何嚴格,具體規定還得另行公布 。
(一)、(二)會引起大家的重視,但是(三)屬于那種“簡單的工作重復把它做好就不簡單”了的日常工作,反而很難做規范,又能僥幸地習以為常。因此企業內部外發部門絕對與關務部門信息共享、互通有無,否則很可能違規而喪失機遇。不信嗎?有的企業信息流與實物流相差近一個月,中途退貨、換貨頻繁,收發貨手續不能真實記錄實際物流。企業最失敗的地方是部門間信息被貪污(TOC術語)。
深加工結轉,猶如保稅物料在擊鼓傳花,最終花落誰家---在誰手上“私吞”了,誰就承擔稅賦,這和增值稅很相似,誰消費誰交稅。如此簡單的結果,為什么海關會糾結不放呢?還要花那么多心思去做“過程”監管呢?這里肯定有原因,筆者只能說是一群老鼠屎害苦了許多守法企業!
參考海關總署2014年21號公告相關內容:
(一)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業務時,有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收發貨申報及報關情形的,在補辦有關手續前,海關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結轉申報表》,并可根據實際情況暫停已辦理《深加工結轉申報表》的使用。
?。ǘ┢髽I應按照有關規定撤銷或者修改深加工結轉報關單;對已放行的深加工結轉報關單,不能修改,只能撤銷。
?。ㄈ┺D出、轉入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變:外發加工備案的時間規定。(219號令第二十四條)
已前是“經營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新規定:經營企業開展外發業務的,應當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自外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已前是先買票(備案)再上車(外發),現在是先上車(外發),后買票(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方便企業隨時作外發決定,滿足產能需求,減少“逃票”現象,先發后備,犯不著再去逃票了。
參考:海關總署2014年21號公告相關內容:
(一)企業應當在貨物首次外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備案外發加工基本情況;企業應當在貨物外發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申報實際收發貨情況,同一手(賬)冊、同一承攬者的收、發貨情況可合并辦理。
企業外發加工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海關變更有關信息。
?。ǘ┮院贤瑸閱卧芾淼模状瓮獍l是指在本手冊項下對同一承攬者第一次辦理外發加工業務;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首次外發是指本核銷周期內對同一承攬者第一次辦理外發加工業務。
(三)對全工序外發的,企業應當在外發加工備案時繳納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保函。企業變更外發加工信息時,涉及企業應繳納外發加工保證金數量增加的,企業應補繳保證金或者保函。
?。ㄋ模┢髽I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外發加工手續,或者實際外發情況與申報情況不一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變:縮小了外發加工備案需要同時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情形范圍(219號令第二十四條)
根據195號令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需要繳納保證金或保函的情形分別是: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219號令已刪除);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后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219號令已刪除);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219號令已刪除)。
現在只保留了“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其他全部被刪除了,有人懷疑其他情形是否仍需繳納保證金,就要根據屬地海關對外發業務的監管要求來確定了,但筆者認為既然刪除了,就無需揣摩海關的心思。
八變:對串料的方向性原則的把握之變化--刪除了“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字樣(219號令第二十七條)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這句話筆者認為很不嚴謹,我知道此意是因生產保稅成品急需,但此話亦可被理解為生產一般貿易出口產品急需。如果兩種情形的理解都成立,那么串料既可以用非保稅料件去生產保稅成品,反之亦然。因此串料變成是兩個方向都成立。但事實上,我們知道我們是不可以用保稅料件去生產非保稅成品的。
今海關刪除此話,如果說是海關發覺到有漏洞,那么海關就會修正之,但海關并沒有這樣做,然后“經海關核準”字樣依然保留著,讓企業更加不知如何操作,此處刪改是個敗筆。
另外,“經海關核準”是句空話,如何核準?有操作流程嗎?其實串料完全可以通過變更手冊單損耗(內外購比例)來達到“經海關核準”的目的。
最后完善下串料原則:
(一)保稅料件之間以及保稅料件和進口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的條件。
?。ǘ┍6惲霞蛧a料件(不含深加工結轉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關稅稅率為零,且商品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條件。
(三)經營企業因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發生串換,串換下來同等數量的保稅料件,經主管海關批準后,由企業自行處置。
九變:增加了“由于加工貿易出口產品售后服務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稅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219號令第二十九條)
直接出口保稅料件,已前可能會被認定超出企業經營范圍,需要通過貿易公司來操作,現在對加工貿易出口產品售后服務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稅料件給予了肯定。簡化手續,給企業及時消化原料、直接提供維修備件提供方便,加速物流速度與規避操作風險(符合TOC的挖掘遷就松綁原理)操作細則有待于進一步明確。給料進料出開了口子,但企業必須謹慎操作,不要濫用政策鉆空子,對自己嚴要求是吃點小虧,卻能提升企業競爭力,賺大了,否則內功不足,還有可能被秋后算賬。
參考:海關總署2014年21號公告相關內容:
經營企業因加工貿易出口產品售后服務需要而申請出口加工貿易手冊項下進口的未加工保稅料件的,可以按“進料料件復出”或者“來料料件復出”的貿易方式直接申報口。
十變:將“報核時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改成了“按照規定提交相關單證”(195、219號令第三十一條)
刪除了向海關報核時需要遞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為無紙化通關和無紙化核銷做了鋪墊。與時俱進!順應潮流!贊一個!
十一變:刪除了“經海關批準,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195、219號令第三十五條)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向海關申請保稅貨物放棄的難度比較大,現在對放棄的情況進行了刪除,是否可以理解為以后海關不再接受企業放棄,還有待進一步確認。這種曖昧的推脫責任的做法干脆取消,顯示了新一屆政府的做事態度。放棄也是種態度和選擇,但是這種選擇是以犧牲國家資源和環境為目的的,企業的做法與“私自排污”效果一致,國家能許可嗎?但是直接說取消放棄,全額補稅,又與給企業減負相矛盾!
參考1:海關總署2014年21號公告相關內容:
加工貿易料件、成品無法復出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訂)中對剩余料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2: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海關總令第218號修訂),現就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對因故無法內銷或者退運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或者受災保稅貨物,向海關申報,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采取焚燒、填埋和用其他無害化方式,改變貨物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特性的處置活動。
二、加工貿易企業應委托工商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列明廢物處理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置;法律、行政法規對廢物處置資質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報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應提交以下單證資料:
(一)《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有收入)》(見附件1)、《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無收入)》(見附件2)及銷毀處置方案;
?。ǘ┥陥箐N毀處置的加工貿易貨物無法內銷或退運的說明;
(三)銷毀處置單位的資質證明,及企業與該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ㄋ模┖jP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報銷毀處置來料加工貨物的,應同時提交貨物所有人的銷毀聲明;申報銷毀處置殘次品的,應同時提交殘次品單耗資料以及根據單耗折算的殘次品所耗用的原進口料件清單。
四、企業應明確銷毀處置時限,及時完成貨物銷毀處置,并在手冊有效期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辦理報關手續。
(一)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毀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的,報關適用監管方式為“料件銷毀(代碼0200)”(殘次品按照單耗關系折成料件,以料件進行申報);銷毀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報關適用監管方式為“邊角料銷毀(代碼0400)”。
?。ǘ┢髽I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按銷毀處置后的貨物報驗狀態向海關申報,報關適用的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0845)”。海關比照邊角料內銷征稅的管理規定辦理征稅手續。
報關單備注欄內應注明“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
五、海關可以派員監督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企業及銷毀處置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六、加工貿易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處置單位出具的接收單據、《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證明》(見附件3)及報關單等單證,海關按照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ㄒ唬┢髽I未獲得銷毀處置收入的,海關憑銷毀處置報關單證進行核算核銷。
?。ǘ┢髽I獲得銷毀處置收入,且銷毀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憑《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所列明的貨物清單及報關單證進行核銷。
?。ㄈ┢髽I獲得銷毀處置收入,且銷毀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需按料件核扣手(賬)冊的,按照《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所列明的貨物清單及報關單證以料件或折料進行核算核銷。
七、企業未如實申報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有收入)
2.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后無收入)
3.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證明
十二變:將“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改成了“承攬者,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保?19號令第四十二條)
放寬了外發加工承攬者的范圍,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操作更加便捷,對于個人如何承攬業務,海關如何對個人承攬外發加工業務進行監管,有待于操作細則出臺。
一方面企業招工難,另一方面,富裕勞動力找不到合適的企業,海關為了緩解這一矛盾,放手企業通過外發來增加產能,有利于擴大進出口,同時放寬對外發承攬者的資格條件,可以利用“閑散”的民間勞力參與生產,可以說是一舉兩得的千秋功業,所以與其企業做不到(找小企業外發成本低,利用碎片資源,但這里也有生產管理上的誤區存在),不如放手讓企業做(要梳而不堵),否則只能讓企業偷偷摸摸,償到“甜頭”后企業更加肆無忌憚,海關關員也會因此而尋租,所以這一條符合我N年前提出的看法。
再如我們已經熟練掌握的內銷新業務,也是我早年提過的,我說海關對內銷業務設立那么高的門檻,只能起到逼良為娼的效果。相反“屬地報關、口岸放行”因為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這個在大局看是好主意,但是實現起來絕對很難很難。最初提出“屬地報關、口岸放行”者是把國家當成一個大系統看待,而遲遲推行不開是筒倉法(TOC術語)的結果。
參考:海關總署2014年21號公告相關內容:
經營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