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合理籌劃個人稅務正成為許多投資者關注的熱點。由于不同的投資方式產生的稅負不盡相同,因此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合法減輕投資者應承擔的稅負尤其是所得稅,便成為影響投資收益的關鍵。
目前個人投資創辦企業方式主要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私營企業。我們以下面例子分析不同投資方式的稅負差異。
王先生、李先生、張先生各投入相同數量的資金創辦一家企業。王先生采用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設立A企業;李先生采用合伙企業的形式設立B企業,其合伙人為其妻子和兩個兒子,投資額各占25%;張先生采用設立公司企業C,共有四名股東組成,投資額各占25%.假設到年底三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2萬元。
一、個人獨資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A企業應納稅額為120000×35%-6750(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35250元。
二、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各合伙人的投資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中合伙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和分配,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均繳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及其妻子和兩個兒子分別應納稅額為30000×20%-1250(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4750元。
B企業應納稅額為4750×4=19000元。
三、公司企業:作為企業法人,企業的利潤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從1994年1月1日起,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含3萬元)以下,適用18%的稅率;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適用27%的稅率;10萬元以上,適用33%的稅率。同時當投資者從企業分得股利時,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C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20000×33%=39600元,同時C企業將稅后利潤80400元全部進行分配給四名股東,則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80400/4×20%)=16080元。
C企業應納稅額為39600+16080=55680元。
以上三種投資方式中,一般來講,在應納稅所得額相同的情況下,合伙企業的稅負最輕,個人獨資企業稅負次之,私營企業的稅負最重。但以上的例子和分析,都是在投資的公司企業不享有任何稅收優惠的前提下,而事實上,公司企業在稅法上有虧損彌補、區域性和行業性稅收優惠。在進行具體稅務籌劃時,不應撇開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等因素單純地討論稅收負擔大小,必須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加以權衡,進而決定投資形式,以求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