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與用工成本的如何降低
一、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難點:
• 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 障法的關系:
• 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 當前的存在問題及發展趨勢
重點:
• 改革開放后的社會保險立法;
• 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本內容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社會保險特征
●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與商業人身保障的比較:
●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二、當前養老保險實踐中的矛盾與疑難問題處理。●職工檔案丟失糾紛應如何處理?用人單位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企業“女職工”和“女干部”的認定方法,退休年齡等糾紛如何處理
●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因提前退休引發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與風險防范手段。
●2009年制定的“五緩四減三補貼就業扶持政策延長一年,其中的“五緩四減”與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相關的內容;●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法》與用人單位相關的內容; 農民工參保與用人單位相關的內容;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頒發中與用人單位相關的內容;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
三、醫療保險:
2009年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修訂后與職業職工相關的內容;
1、多支柱的醫療保險體制: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4%) 個人自愿性商業健康保險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內容:
1、履蓋范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
統籌單位—地級以上行政區;或縣(市)
2、繳費比例與個人帳戶規模(個人工資收入3、8%)
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2%;
用人單位約工資總額6%,其中30%劃入個人帳戶
3、待遇支付:根據—國務院44號文件
1)履蓋城鎮用人單位和職工
2)公務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給予補貼
3)大額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當地職工年均工資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額:當地職工年均工資4倍左右
4、醫療保險合同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定點醫院
定點藥店
5、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普通關注的一些問題“老工傷”人員的問題如何解決;
工傷認定策略
1、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2、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樣控制期間的風險?
3、“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時如何界定”?
4、因工作需要應酬喝酒導致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5、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如何申請重新鑒定或進行復查?
6、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確認,有什么法律風險?
7、工傷認定中的主要證據種類與質證技巧?
8、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應提供反證,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控制該風險?
9、勞動者申報工傷事故,企業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如何處理?
10、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在工作中發生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11、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12、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13、如何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14、無照駕駛與駕駛無照車輛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15、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
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17、異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如何認定工傷?
五、失業保險:
“五緩四減三補貼”中的“三補貼”與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問題;
●失業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目前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范圍與標準。
1、履蓋范圍: 規定企業(p71)及個人強制實行
其他團體、個體工商戶等由省級政府確定
2、基金來源:失業保險費-- 單位2% 個人1%
財政補貼
基金利息—銀行、國債
其他資金—滯納金
3、保險待遇:按月—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
(雙重保障) 失業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及撫恤金
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補貼
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本人補貼
4、支付條件:1)繳費滿1年;
2)辦理失業登記;
3)農民合同工連續工作滿1年,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可一次性領取
5、支付水平:滿1年---5年 12個月
滿5—不足10年 18個月
10年以上 24個月
注: 1)重新就業,繳費時間重計;
2)領取期限合并計算,但不超過24個月
6、構成與管理
六、生育保險法律制度
最新生育保險政策理解與運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和管理:
1、用人單位按工資總額比例繳納。標準由省級決定,但不得超過1%;
2、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3、基金存入國家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按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4、經辦機構可從基金中提取低于2%的管理費。
七、五險的管理和監督
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社會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部門征繳。
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管理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預算解決。(生育保險基金提取低于2%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