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 財政部 國資委 銀監會四部門聯合發文《關于鼓勵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證監發[2015]61號中指出:大力推進兼并重組市場化改革。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兼并重組涉及的審批事項,進一步簡政放權,擴大取消審批的范圍。優化兼并重組市場化定價機制,增強并購交易的靈活性。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優化審核流程。從以上可以看出,國企混改、資產重組是必然的趨勢。
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包括通過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引入非國有資本以及解散清算等關停并轉方式,也包括整體上市、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國有資本化證券化行為。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安置是改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如果方案和制度沒有做好,很容易引發群體性勞資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也就說是以上內容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國企有其歷史原因。根據財企[2009]117號《通知》第七條規定,即企業重組涉及產權轉讓的,應當支付、繳付或者預提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余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產。當然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原則上勞動關系繼續履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關系。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于對改制后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后的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也就是說,只要國有企業仍為國有控股,勞動合同就繼續履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根據勞動法若干問題中的說明第45條規定:在國有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由,借機辭退部分職工。
一.國企混改、重組員工安置的途徑
國企混改、重組或者破產安置的途徑基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1.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2.由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3.由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重新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些企業還針對那些工傷以及不能解除的員工進行協商,進行托管也是值得借鑒的地方。4.幫助員工提供職業生涯規劃和提供工作信息,進行心理上的幫助。5.放假。根據《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1993年發布)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6.企業之間調劑職工,可以正式調動,也可以臨時借調;臨時借調的,借調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雙方企業在協議中商定。
二.企業重組中內退人員安置問題
在《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安置規定》中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并計算。另外根據財企[2009]117號《通知》規定: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經批準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于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并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企業應做好與內退人員的約定,規定好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三.企業重組中女性三期安置問題
《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安置規定》中第八條規定: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二年的產假,放假期間發給生活費。假期內含產假的,產假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工資。
四.破產企業員工安置問題
全國領導小組[2000]33號文件對破產企業重組問題明確提出:即利用關閉破產企業有效資產重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將應支付給所安置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折算為企業股份,由職工個人持有。
五.經濟補償金與社會保險問題
根據財企[2009]117號《通知》規定,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其中產權轉讓的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執行。也就說職工安置費用按照經濟補償金計算,社會保險費企業一次性繳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中涉及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事宜
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人,根據相關規定享受如下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1)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人,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人,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國企改革的步伐正進一步展開,在企業混改、企業重組方面一定要做好頂層體系設計,注重改革的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可操作性,才會解決職工安置過程中的短期和長期發展的矛盾,為社會和諧與法治社會的構建打下良好的基礎。勞資關系的穩定決定社會穩定的重高基礎,需要注重穩定與發展的關系,一定隨著時間換空間,領導者的決策和智慧,職工的理解和寬容,一定能解決這個問題。人力資源部門只要公司啟動重組或者破產的同時,要及時介入,站在決策的的角度做好相應的安置方案,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企業的權益。
——————————————
劉新苗老師:長期研究公司結構治理、戰略管控、人力資源管理、權利與領導、團隊建設、勞動社會保障與法律、跨文化管理等領域。尤其擅長公有制【央企、國企、研究院(所)】企業戰略規劃、人才評價、人才梯隊建設與培訓、績效薪酬激勵、企業文化建設、勞動社會保障法律的實踐教學與研究工作。為80多家大中型央企、國企提供人才評價、績效薪酬等管理咨詢項目,受訓學員近四萬余人。涉及煙草、電力、燃氣、醫藥、電信、化工、航空、軌道交通、銀行等30多個行業。著有《人力資源管理實務與操作細節》等八部作品,相關人力資源雜志、報刊發表文章180多篇。
如有您對以上文章有興趣,或者需要交流,請添加微信號(liuxm818),歡迎轉發,思想需要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