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醫藥代表教育與監管的思考(1)
黃德華
針對醫生進行藥品推廣的專業醫藥代表制,在國外已經成為醫藥營銷的主流模式。1988年以后,這種營銷模式被“三資”企業相繼引入國內。經過多年的醫藥行業的實踐和研究,黃德華認為,我國目前對醫藥代表卻沒有與之相適應的監督機制,從而導致了一些嚴重問題:
一是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二是促銷、銷售行為極不規范;
三是直接參與商業賄賂;
四是存在“醫藥代表的代表”等混亂狀況。
五把醫藥代表等同于藥品銷售代表,混淆了固有商與牽連商的區別。
如此醫藥營銷隊伍完全背離了學術推廣的范圍,危害到醫藥市場的正常秩序,威脅到正常的醫療秩序,危及到群眾的用藥安全,并不斷抬高愈來愈不堪重負的醫療費用。
黃德華認為,理論上,醫藥代表是一個非常規范的職業,他以播藥濟世為歷史使命。在售前起到傳播藥品知識的“布道”作用,在售后起到藥品處方釋疑的“技術服務”作用。
藥品非日常商品,僅通過廣告或藥品宣傳冊的簡單介紹,無法完整而清楚地傳達所有信息及其正確的使用方法,而且在藥學與醫學日益分開的時代,很多臨床醫生對層出不窮的新藥也缺乏了解,不清楚這些藥品在臨床上的使用效果,以及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因此,黃德華認為,醫藥代表的職責是科學地向醫生和醫療機構推介新藥,正確宣傳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指導臨床合理用藥,搜集藥品的不良反應并及時反饋醫藥企業采取必要的解決措施,這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