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票:小股東的 “尚方寶劍”?
周凌峰
小股東可以通過委托投票制來爭取公司控制權,這將倒逼董事會必須重視小股東利益,完善公司治理。
四天之內,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晟新材”)連發兩則公告。
一則是在10月22日公告天晟新材股東呂澤偉、孫劍、吳海宙、徐奕簽署協議,將合計23.81%股份對應的股東投票權及相關權利委托給杭州順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下稱“杭州順城”)行使。這意味著杭州順成將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其掌門人趙兵成為天晟新材新的實際控制人。10月26日,天晟新材另一則公告取消了這項委托投票權決議。
事情的戲劇性轉變源于投資者懷疑天晟新材大股東們的委托動機是“借殼上市”,公司因此遭深交所審查。天晟新材欲行使委托投票權這一股東基本權利緣何受阻?股東們究竟應如何正確行使此項權利?首先應回到委托投票制的本質。
倒逼大股東自律的利器
委托投票制是英美國家公司法中比較盛行的制度。其目的是讓無法出席股東大會進行投票的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但股東委托投票制本質上是針對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專門設計的一條制度,也是一項非常有效的外部治理制度。通過委托投票,可以將小股東的投票權集中起來,從而有效地影響公司決策,對大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進行制約。
這項制度對中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并不陌生。《公司法》第107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可見,股東委托投票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無論是英美體系公司還是中國上市公司,一旦委托代理權列入公司法就意味著當一個股東不滿意公司的經營狀況時,可以通過委托投票制度來爭取公司的控制權。
他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向公司其他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書”,只要能收集到足夠多的委托投票權,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擁有相應的話語權,從而對公司進行有效地控制和監督。
通過“奪權”實現治理優化
委托投票權最直接的目的是爭奪公司控制權,但其意義是敦促公司實際控制人重視并完善公司治理。
欲通過委托投票權參與公司治理的案例在國外較普遍,最著名的是2001年發生在美國國際聯合電腦公司(簡稱“CA”)的一場力量懸殊的較量:一個僅持有公司全部股份0.3%的小股東山姆·懷利與經營CA多年的董事會公開叫板。
CA實際控制人為創始人兼董事長王嘉廉。CA從1999年開始步入低潮,業務停滯不前。但王嘉廉在當年以6.55億美元拿到全球最高薪,王嘉廉給股東的報酬率卻是63%的負增長。CA股東們對王嘉廉早已不滿,懷利由此發起了要求重新組建董事會的行動。
按照美國法律,任何股東都有權對董事會進行改組,只要他可以收集到足夠多的股東委托書。懷利得到了很多股東投資機構的支持,與王嘉廉為代表的董事會雙方實力均衡。但在最后的股東年會上,由于小股東們對懷利的方案心存疑慮,才使王嘉廉出人意料地以微弱優勢獲勝。小股東離推翻董事會僅一步之遙。
此事在當時引起轟動。盡管懷利并未成功,但對CA本身而言,董事會受到極大沖擊,也因這次事件使公司內部開始重視那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敦促董事會必須完善治理行為,重視中小股東利益。
國內也曾有類似案例發生。2000年,ST康達因經營業績不佳,令中小股東們質疑董事會作用。廣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小股東的身份公開征集投票權,以求罷免ST康達董事。最終索芙特一方因投票數量少,宣告失敗。但此事在中國證券市場掀起極大波瀾,在此基礎上,數月后,索芙特又聯合大股東舊事重提。最終,索芙特公司成為第一大股東,掌握公司控制權,并于2001年底完成資產重組,使公司經營重新走上正軌。
從以上案例來看,股東行使委托投票權直接導致的結果是爭奪公司控制權,但其根本是要維護自身利益,實現自己的訴求。無論最終結果是成功還是失敗,通過委托投票爭奪公司控制權,都是對無效率或不盡職的經理或董事會成員進行約束或威脅的重要機制。
被扭曲的本土委托投票制
委托投票制度本身有利于公司治理,但其設計有一個隱含的假設——股權分散。尤其是在資本市場發達的美國,分散的股權結構使小股東更容易行使這項權利,從而實現保護小股東利益、有效地影響公司決策,對大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進行約束和監督的目的。
在美國的上市公司,第一股東的持股比例往往為5%—10%,這時任何一個股東只要征集到超過第一大股東的投票權,就會取得相對控制權,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來改組董事會、經理層。當年美國通用汽車的創始人杜蘭在1985年就是這樣被小股東通過委托投票權趕下臺的。
但在中國則不同,中國上市公司股權遠沒有像美國上市公司那樣分散,而且股權比例懸殊。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往往持股比例較高,小股東想要通過代理投票制度爭奪公司控制權難度比較大。這時委托投票制度的玩法有所改變,爭奪控制權的游戲變成在幾個大股東之間進行,要么連橫、要么合縱,以達到其他目的。
深交所對天晟新材委托投票權一事提出質疑不排除以上可能。委托投票權行使后,作為PE機構,杭州順城可以通過讓渡的控股權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實施改組,全面主導后續資產整合進程。而在委托期內,PE機構將統攬資本運作全局,相當于短暫“租用”了天晟新材這一殼資源來實施資本運作。完成資產整合,待股價上漲后,杭州順成則回歸其PE屬性減持退出,天晟新材實際控股股東亦可謀求高位套現。而這一切,都已將小股東置身事外。
雖然最終因深交所的干涉,天晟新材未能實現這一目的,但利用委托投票權為大股東謀取利益的意圖可窺一斑。
“使用”而非“利用”
無論是置于英美國家的上市公司還是中國上市公司,委托投票權旨在維護中小股東利益的本質不會改變。在國外,只有當公司出現問題時,委托投票制才是一種抑制經營層瀆職、不稱職的有效手段,而在公司運行良好的情況下,使用這一權利并不合適。所以不會出現濫用權利、干擾正常經營的情況。
在我國,正因為股權比例過于懸殊,小股東難以運用委托投票權影響公司治理,才使得這一權利有機會淪為大股東之間的游戲。
如果要真正發揮委托投票制的作用,首先要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降低大股東持股比例。而上市公司也應意識到,即使是小股東、散戶,也擁有通過委托投票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有危機意識,才能倒逼董事會要在資本市場加強自律、完善治理行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委托投票制度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僅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投票制度作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在其列。原因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本上在一個地方,而且人數不超過50人,不像上市公司那樣小股東分散在全國各地,出現小股東不來參加股東大會這種情況,因此代理投票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前提不足,除非涉及公司控制權爭奪,可以考慮使用代理投票制度。
目前,我國委托代理投票制度尚不健全,但應喚醒上市公司股東的治理意識:委托代理制度不應看作是大股東資本運作的途徑,而是敦促公司合法、合規、重視投資者利益的一面鏡子。此外,小股東可以利用委托投票權發揮監督上市公司經營、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