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看一下產權改革的現狀。由1995年至2002年每年2萬家中國大中型制造業匯報給統計局的資料顯示,這些企業的產值約占中國GDP的10%和就業量的7%,具有很強的代表性。這些企業按照所有制性質劃分為6類,即: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港臺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研究結果顯示,國營企業比重連年降低,由1995年的70.6%的高比例逐年降低至2002年的31%,這說明了國營企業逐漸退出經濟舞臺的現實。私營企業由1995年的0%上升到2002年的5.6%。以比例而言這個增長是驚人的,但是以絕對數量而言,卻仍遠遠的低于國營企業。
集體企業的數目也有逐年下降的趨勢,由1995年的18.7%降到2002年的9.9%,和國營企業一樣,下降至近一半。外資企業由1995年的2.6%上升到了2002年的13.4%,而港臺資企業由1995年的2.3%上升到2002年的11.4%。最后談到混合制企業,該性質企業的成長也是比較驚人的,由1995年的5.8%急升至2002年的28.6%。(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 、港臺資企業和混合所有制六個類型企業的劃分和各自所占比例源自香港大學劉俏教授與肖耿教授的研究“Why do firms disguise their profits?”)
綜合而言,國內每年兩萬余家大中型企業之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包括港臺企業和混合企業逐漸取代了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這個轉變也比較符合中國產權改革的現實情況。 郎氏產權改革新思維
但是根據我的研究和判斷,當前國有企業的國退民進的產權改革發生了方向性錯誤,因此我提出我的主要改革如下。
觀點一:必須暫停產權交易。
目前國有資產轉成民營資產的做法存在兩大誤區:第一是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性;第二是買賣雙方自定價格的交易。
“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是指內地可視為大陸法系國家,一切判案都應根據條文來判斷。但是我們的相關監管法律是缺位的,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的都可以做,這就是我所謂法律缺位下的合法。因此在產權改革的過程中,一些人可以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合法地堂而皇之地掠奪國有資產。“買賣雙方自定價格交易”是指目前國有資產的轉移是拋開了財產的主體(老百姓)而由買賣雙方私下定價,因此是不公平的。國企或國資局把屬于全體老百姓價值100元的資產以5元賣給了民營企業家。這是不公平的。因此我提出,不管是買賣雙方如何制定價格,這個價格未來必定是要公開、透明、競價、與嚴格審計,而不能由買賣雙方做決定,因為財產不屬于買賣雙方,而是屬于全國老百姓。如果目前無法保證這些原則,產權交易就必須暫停。
觀點二:必須禁止MBO。
我國根本沒有正確地認識MBO的本質。中國目前的MBO,并非實際意義上的MBO。所謂MBO應該是公司發行全流通股以后,再用溢價收回所有在外流通股,嘉惠股民。但是中國的MBO變成了國企經理人從國家銀行借錢,自己定價,收購不能流通的國有股,這是MBI(management buy in)而不是MBO。因此國企老總利用MBI大量掠奪國有資產,政府一定要嚴格禁止。
觀點三:必須建立一套激勵機制與信托責任并重的職業經理人制度。
首先我請問所有國企的經理人,你們比通用的韋爾奇怎么樣?誰能比得過他?我相信沒有人敢舉手。韋爾奇在任20年間,給通用股民創造多少的財富?最終通用是誰的?還是屬于中小股民的而不是他的。
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國這20年來的產權改革只重視透過激勵機制提高效率,但完全忽略了信托責任。
我國國企經理人激勵機制不足是個歷史的現實,因此在改革過程中,“所有人缺位”的錯誤思維成為國企經理人侵吞國有資產的最好借口,也就是說做不好反而是應該的,做得好的激勵機制就是把國有財產變自己的。
我用一個很形象的例子來說明問題。我們家今天很臟,請一個保姆清理一下,結果我們家就變成保姆的了,這就是目前的國企改革的做法。我們應該確立一個正確的思維,中國根本就沒有所謂“所有者缺位”的問題,中國國有企業當然有所有人,而這個所有人就是國家。這種國家持股的現象在歐洲和亞洲也非常普遍,并非中國特有。國企老總就是“保姆”,因此把企業做好是應該的,做不好就該被炒魷魚,這就是國企職業經理人對國家和股民的信托責任。但我們也必須建立一套類同通用電氣提高職業經理人經營效率的激勵機制。具體做法是政府行政命令首先應該退出市場,而國有股留在市場,成立以專業人士為主的董事會,以市場價格在二級市場聘用職業經理人,而職業經理人可以包括過去經營卓有績效的民營企業家。董事會應以每季度的硬指標公開、透明的評估職業經理人,以決定其去留。但職業經理人不能成為股東,他只能透過期權激勵機制以市場價格用自己的錢購買股票。(本報駐香港記者夏文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