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分享第二個風險點-----企業初創期資本投入
【溫馨提醒】閱讀本篇文章請關注以下幾點:
一、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二、《公司法》的修改與我們企業的財稅處理有何關系呢?
三、公司設立注冊資本金實行期限認繳制的財稅問題
四、出資瑕疵的問題
2014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公司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發生了較大的變動,即:
?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1、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3、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4、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
? 《公司法》的修改與我們企業的財稅處理有何關系呢?
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同時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辦公司要有場地和人員。因此《公司法》理論上的“一元錢辦公司“與”資本零首付“在企業運營上,企業財務核算上存在很大問題。
企業設立時的資本來源只有兩種,權益投資與債權投資,維持企業生產經營是有一個必要的支出的,企業的權益投資為0或者較少,那么想維持企業經營就需要債權投資,問題來了,這樣的處理方式是不是資本弱化呢?
【補充】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加大借貸款(債權性籌資)而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籌資)比例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以降低企業稅負的一種行為。借貸款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一般可以稅前扣除,而為股權投資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稅前扣除。
【孟彬總結】一些國家在稅法中制定了防范資本弱化條款,對企業取得的借貸款和股份資本的比例作出規定,對超過一定比例的借貸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借鑒國際經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知識補充】什么關聯方呢?
1.母子公司之間、同一母公司下的各個子公司之間;
2.不存在投資關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企業之間;
3.合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其關聯方關系形式主要有:
(1)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之間的關系。關聯方
(2)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的關系。
(3)企業與其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4)企業與其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
6.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其主要形式有:
(1)企業與受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
(2)企業與受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
(3)企業與受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 企業之間的關系。
(4)企業與受該企業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 業之間的關系。
? 公司設立注冊資本金實行期限認繳制的財稅問題
例:A企業2015年1月8日成立股東認繳注冊資本金1000萬,認繳期限20年。問:賬務處理?筆者看到某些企業是這樣處理的,也有稅局是這樣要求的
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某股東1000萬
貸:實收資本1000萬
【孟彬總結】這個問題實質是企業股東實行認繳制并沒有真正繳納出資,而這個會計分錄一出,則把問題變為股東已經出資,但是又通過借款的方式把資本金借出,這里邊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印花稅的問題,另一個是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這里要引起財務人員的重視。
? 瑕疵的問題
企業設立,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以貨幣之外的實物出資,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辦理產權過戶的實物,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或者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
企業股東出資的瑕疵問題除了有法律上的風險問題,同時是會影響到企業未來的長遠發展的,如企業未來要上市。
【孟彬總結】:企業在設立時應注意資本投入的比例問題及實物出資的問題,在企業長遠的發展上都會給企業帶來影響,關于企業關聯利息稅前扣除問題我們將會在生產經營期給大家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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