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應稅行為的購買方在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具體要提供哪些信息呢?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十八條對此作出了明確。
通知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那么,納稅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相信不少試點納稅人還不是特別清楚,以下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基本知識。
增值稅專用發票
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統稱應稅行為)時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稅行為時,應向作為購買方(不含其他個人)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如出租或銷售不動產的其他個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但,應稅行為的購買方為其他個人的;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的;以及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行為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在增值稅應稅行為即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售行為發生后,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購買方(不含其他個人)的法定權利;而開具(依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是銷售方(含銷售、出租不動產的其他個人)的法定義務,其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