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患關系
是指在醫療過程中,由醫務人員以及醫院機構與患者及其家屬構成的一種雙向的人際關系。
二、醫療事故
是指在醫務人員以及醫院機構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1)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13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四)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村衛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床檢驗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2)醫務人員:指通過考核取得相關資格的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注:沒有醫師執行資格的人,發生醫療“事故”,有可能會被追究“非法行醫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一)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主觀要件
過失。
(1)疏忽大意:應預見沒預見
(2)過于自信:已預見輕信能避免
注:故意,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3、違法性或不合理缺陷要件
違法性:違反了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
不合理缺陷:違反了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4、出現損害結果要件
5、因果關系要件
(1)行為是損害發生所必不可少的條件。
(2)行為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