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制定了一份完善的績效目標,那么編制績效評估指標則顯得相對比較輕松。因為大多數績效指標都是來源和服務于績效目標的實現,一旦績效目標被確定,那企業就可以依據實現目標所需的支持因素設定績效評估指標。一般來講,編制績效評估指標可采用SMART的原則進行設定,S代表具體的(Specific),指績效考核要切中特定的指標;M代表可度量的(Measurable),指績效指標要盡可能能夠進行量化統計和分析;A代表可實現(Attainable);R代表現實性的(Realisitic),指績效指標是實在、可衡量和觀察的;T代表時限(Time-bound),是指完成績效指標有特定的時限。依據SMART原則構建企業績效指標后,我們仍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堅持能夠量化的指標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標切勿勉強量化。指標量化固然能夠使評估結果更加客觀、準確。但若是將有些不能量化的指標也勉強量化,不僅難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反而會使整體績效評估效果降低。
其次,評估標準要堅持適度的原則。若是評估標準過嚴,評估結果則會使一些人喪失工作熱情,若評估標準太松,又不利于對員工起到鞭策和激勵的作用。只有將評估標準設計的松嚴得當,才能真正發揮績效評估的作用。
其三,評估指標要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的性質而設定。評估指標的設定要切忌“一刀切”。畢竟每個工作崗位的性質和特點是不一樣的,例如要求業務人員與保安人員一樣注重考勤,這就顯然不合適,將評估指標與工作特點相集合,這既有利于提高整體績效評估的科學性,也有利于讓組織成員樂意接受績效評估。
其四,評估指標的制定必須經過民主協商,一致認同。這里主要是為了保證評估指標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