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頒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公共管理領域的一件大事,對于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極為重要。
一、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隨著公共事務越來越得到社會的關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性得到社會越來越高的重視。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有兩大領域,一是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行政管理體系;二是以提供公共產品或者準公共產品的為代表的事業單位,國外有時也稱之第三部門或者非營利機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事業單位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影響不斷提高。換句話說,人們在滿足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之后,對教育、醫療、文化等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就會不斷上升,并且,這種日益增長的需求不僅是對數量的需求,更重視其質量的高低,而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我們通常講的事業單位來提供的。
進一步講,隨著全球“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浪潮的推進,事業單位在公共管理領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事業單位除了完成傳統的職能之外,還在不斷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職能。所以,事業單位的范圍在不斷擴大,承擔的任務越來越復雜。我國也是這樣,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達到3100多萬人。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實際上是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共服務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決定了其人事管理的重要性
人事管理(企業也稱人力資源管理)對任何組織都是非常重要的,是保障組織生存、發展的制度基礎。任何組織,離開了優秀的員工,都不可能成長壯大。也就是人們通常講的任何管理都是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所以,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事業發展的基礎保障。
人事管理在事業單位中的作用相對于企業而言更有其特殊重要的作用。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事業單位主要涵蓋教育和衛生兩大領域。這類組織有以下兩大特點,一是其提供的產品主要是以公共服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如教師的教學活動和醫生的醫務活動等。與生產實物產品的企業不同,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其數量和質量,往往難以量化,有些質量問題甚至是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逐步暴露的。所以,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積極性與職業責任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高、責任感強,對工作認真負責,其提供的服務不僅被服務對象個人受益,全社會都會受益;相反,如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受害的不僅是被服務者個人,全社會都可能受到傷害。
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高人力資本的擁有者,或者說是智力勞動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需要經過長期人力資本投資,教師和醫生的最初從業者都需要接受過高等教育,并且,在他們的職業生涯中要不斷地進行知識更新,不斷地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所以說,這類職業是高人力資本擁有者。對智力勞動者的管理與體力勞動者不同,需要在人事管理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其勞動的特點,例如,智力勞動具有更多的創造性、自主性。需要給勞動者更大的發展空間。
事業單位的這兩大特點決定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在事業單位管理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如果制度不能很好地適應勞動的特點,往往會挫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積極性。
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許多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上進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由于沒有認識到事業單位的特點,而是盲目模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也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亟待規范。
三、事業單位的組織特性決定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需要規范
在我國,事業單位多是政府出資建立的,如學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與企業不同,不以盈利為目的。作為提供公益產品的公共組織,就要求其人事制度具有規范性和公開性的特征,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應當更規范、更公開、更透明,以便社會監督。
長期以來,對于擁有大量的就業者的事業單位,我國一直缺乏相應的高層次法律規范。公務員的管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來規范,企業職工的用工可以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來規范。唯獨幾千萬的事業單位就業者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可遵循,工作人員的個人權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
雖然事業單位類型較多,但是在人事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共性。《條例》從崗位設置、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獎懲以及人事爭議處理等方面予以規范,就體現了其共性。這些規范,不僅使事業單位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力地保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招聘程序等制度的公開更有利于社會公眾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進行監督,避免暗箱操作和用人制度中的腐敗。《條例》不僅規范了聘用合同,而且,明確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這就為形成有進有出、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礎。
四、事業單位類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具體人事管理制度的差異
在考慮到事業單位的共性的同時,也還需要考慮到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特性。在我國近年開始的事業單位改革中,就把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也就是說,在承認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活動的基礎上,仍然承認其差異。這種差異,不僅僅是考慮國家財政的支持力度,而且是與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特點所決定的。
反映在人事管理制度上,公益一類側重鼓勵員工的長期穩定性,從人員的招聘、績效的考核、工資制度的設計都應當以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從事其專業領域工作為中心,如中小學教師。只有以長期穩定為核心的人事管理才能引導他們全心身地投入從事教學工作,不斷積累經驗,提高教學水平。與中小學教師不同的是大學教師,大學教師不僅需要傳授知識,還需要從事科學研究,創造知識。這就需要人事管理制度以激勵為中心,從招聘、績效、工資等制度設計上,激勵的因素占有很大的比重。
《條例》在規范用人單位行為的同時,也為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設計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人事制度留下了充分的空間。例如,在工資制度上,條例沒有強調過去長期實行的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而是提出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要根據不同行業特點來具體落實,這一規定既與現行制度相銜接,又為進一步深化工資制度改革,發揮不同事業單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留下了空間。(董克用 作者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