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碩南解讀】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直到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才正式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少條文存在歧義,為正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公布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由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合并成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又公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現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綜合解讀如下:
一、適用范圍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適用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適用于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及其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即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職工連續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一般是指職工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三、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1、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3、職工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四、新進職工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五、年休假的抵扣增補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2、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3、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六、年休假的合理安排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七、年休假工資及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
1、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5、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前面的規定執行。
6、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7、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休年休假的計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九、約定或規定年休假的處理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十、年休假爭議的處理
1、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