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碩南老師就高溫津貼問題接受《新法制報》記者采訪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處罰不細“高溫津貼”執行或打折
本報邀專家解讀《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江西將把防暑降溫情況納入企業安全信用檔案
2012-07-06 新法制報
七月以來,我省持續高溫,省氣象臺多次發布高溫橙色預警。高溫之下,勞動者的權益保護這個老話題再次被重提。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標志著暫行了52年的防暑降溫辦法終于迎來了新規。與暫行辦法相比,新規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為保障高溫勞動保護制度起到積極作用。
但新規對何為室外作業沒有明確,這或許會給《辦法》的實施帶來一定的障礙。同時,有專家稱《辦法》沒明確對違法企業的具體處罰措施,將會造成執行力打折扣。
工人師傅在高溫下堅持作業
◎ 現象
高溫津貼聽說過沒領到過
七月以來,我省持續高溫,省氣象臺多次發布高溫橙色預警。持續的高溫天氣對于戶外勞動者來說特別難熬,記者采訪發現,對于高溫津貼,多數受訪者稱沒有發放。
昨日上午10時許,記者在南昌市紅谷中大道一建筑工地上看到,在戶外工作的建筑工人正在高溫中作業。正在攪拌沙土的唐師傅告訴記者:“什么高溫津貼?根本就沒有,不過針對高溫天氣,我們自己會調節上班時間,盡量錯開高溫時間點。”
據介紹,該工地上的戶外工人上班時間已經自行調整為早上6點到中午11點,下午14點到17點。唐師傅告訴記者,天氣會越來越熱,戶外工作會越來越辛苦,希望老板能多體諒他們,多給他們準備一些防暑食物和藥物,比如冰水、綠豆湯或者十滴水等。
小李是一家軟件公司的業務員,每天都要出門跑業務。“這么熱的天,我一天起碼要喝掉五六瓶冰鎮礦泉水。至于高溫津貼,聽說過,但是還沒領到過。”小李無奈地告訴記者。
采訪中,也不乏有人表示曾領取過高溫津貼,但多數限于效益較好的單位。
◎ 新規
適用人群擴至所有高溫作業勞動者
日前,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省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標志著暫行了52年的防暑降溫辦法終于迎來了新規,與暫行辦法相比,新規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明確規定,為保障高溫勞動保護制度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會員梁碩南在接受新法制報記者采訪時表示,1960年的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辦法》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單位應對高溫作業者健康檢查
新《辦法》對于高溫天氣下作業的溫度界限劃定更加明晰,其中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此外還明確,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對此,省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更加廣泛和細致。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用人單位還應當依照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高溫勞動者關注的熱點。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針對有些單位以防暑降溫物品充當高溫津貼的情況,《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中暑診斷為職業病可享工傷保險
炎炎夏日,長期從事室外作業,出現中暑在所難免。高溫作業中暑是否算工傷?省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還特別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 質疑
未明確何為室外作業
在外工作多久算是室外作業?建筑工人、環衛工人等屬于室外作業,但是在外跑一兩個小時的業務員是否屬于室外作業?梁碩南認為,《辦法》只是規定了室外露天工作的時限,并未明確何為室外工作,這可能會給《辦法》的實施帶來一定的障礙,有些企業可能會以此為借口規避為員工發放高溫津。梁碩南告訴記者,任何法律在出臺的時候都有可能會考慮不健全的地方,接下來可以期待各個地方對《辦法》的完善。
江西添翼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華則認為,對于室外工作的定義,不能一概而論。每個企業都有不同的崗位,每個崗位又都有不同的工作性質與工作條件,法律不可能細化到非常具體的程度,這需要依靠企業工會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每個崗位的主要工作內容,再根據主要工作內容來確定是室內崗還是露天崗,該不該享受高溫津貼。室內工作者有時需要走出去,露天工作者也不可能一直在室外,不能簡單化地理解室內室外的含義,應視主要工作內容而定。
處罰措施不明確或影響執行
《辦法》對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梁碩南告訴記者,雖然《辦法》對違法企業將會受到怎樣的懲罰有一定的涉及,但還不夠細致。例如,究竟企業沒有按時為員工發放高溫津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并沒有明確。沒有具體的處罰辦法,將直接影響《辦法》的有效實施,法律的執行力會大打折扣。
梁碩南建議,各地在出臺執行辦法的時候應考慮這點,盡可能地細化處罰措施。
◎執行
江西目前按2006年標準執行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那么我省高溫勞動者可以領到多少高溫津貼?
記者日前從省人保廳勞動關系處了解到,關于降溫費的發放標準,此前該廳2006年曾下發了《關于調整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目前仍按此標準執行。
根據《通知》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每人每月80元。暑期時間定為7、8、9這3個月。
企業不發高溫津貼可舉報
記者獲悉,企業應為高溫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但未發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相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省安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企業強迫勞動者(或者從業禁忌人員)違反高溫作業禁令勞動的,由衛生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63條予以處罰;或者由安監部門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安監部門會將企業防暑降溫情況納入企業安全信用檔案,對安全信用差的企業,在銀行貸款、用地審批等方面設置障礙。
□文/記者方維芳 實習生張夢夕 □圖/記者韓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