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弗里曼講席教授李稻葵在諾貝爾經濟學獎公布當天告訴財新記者,一批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之交在哈佛讀博士的中國學生都受哈特影響,哈特與2007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馬斯金(Eric Maskin)“亦敵亦友”,觀點基本假設截然不同,但兩位經濟學家的理論研究都對指導中國的國企改革頗具意義,尤其是哈特的理論,對中國的現實情況更有針對性。
李稻葵解釋稱,馬斯金認為,合同是可以做到天衣無縫的,因為事先可以做一個非常好的機制設計(mechanism design),一旦出現問題可以按照機制去解決問題。在此前提下,誰有控制權都不重要了,可以通過事先談判、簽訂合同,把控制權轉移出去。
哈特則認為這不可能,再好的合同,也會有問題。李稻葵說,哈特最重要的理論分析對象就是產權和所有權。產權應該如何解釋?傳統解釋是剩余所有權,即誰擁有產權,誰就可以通過分紅、現金流等方式得益。
哈特認為這個不對。因為現金流只是表面現象,本質是控制權,誰有控制權,就能在發生爭端后獲取利益。他質疑,是否可能由交易雙方簽訂一個非常詳盡的合同,把所有者的控制權完全轉讓出去、給代理人(agent),后者拿了這個之后,就可以和主人(principle)基于需要進行任意的財產分割?
哈特的理論則表明,現實世界中,合同永遠有漏洞 ,任何合同事后都可能引發爭議。李稻葵說,因此資產所有者的核心就是剩余控制權,即合同里沒有規定的、出現爭議時的控制權。而一旦出現爭議,誰做這個資產的所有者、主人、有剩余控制權,誰事先就有動力去管好企業,因為事后他可以控制剩余控制權覆蓋的資產。
從合同不完備性出發,來解釋產權的本質,所有權的本質,這就是哈特的邏輯,也是他的一個重大理論貢獻。李稻葵說。
“當然馬斯金是有非常好、非常精準的工具,能根據這些工具設計出非常精美的機制,他也沒有錯”。李稻葵坦陳,但是現實生活中,他的機制設計是很難實現的,太復雜了。所以他倆之間的學術爭論后,出現了一大波文獻,有人支持哈特,有人支持馬斯金,一時討論得有些復雜。
在李稻葵看來,哈特的理論對指導中國國企改革特別有意義。因為在中國經濟的背景下,合同是更不完備的。講合同也沒用,最后爭的就是剩余控制權,因此需要明確真正的產權所有者。
國企改革不能指望像搞承包合同那樣,搞事先的約法三章、事先的各種條例、管制等等。他說,這樣的辦法搞一個企業是管不住的。企業能不能搞好,最重要的是要講清楚誰擁有剩余索取權,換句話說就是在大家都爭吵得一塌糊涂的時候,誰來拍板、當家作主。
當前國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說的是在國家,但真正落實時是在部分政府、地方政府,各級政府之間又存在互相推諉,沒有一個人能真正負責。用哈特理論來說,就是字面上講清楚了剩余索取權在政府,但政府是復雜的,不是一個人組成的,最后無人當家作主。
因此,基于哈特的理論,很多國有企業的(剩余)控制權應該量化到個人。李道葵說,“這個問題如果不講清楚,國有企業改革就沒有去向。”
諾獎評委會在對哈特研究的概述中,既提到企業所有人監守自盜、轉移資產的潛在可能和激勵,也提到被收購企業所有人對企業不做必要投資的極大可能。
哈特和霍姆斯特姆這次得獎,哈佛和 MIT的學子是非常高興的。李稻葵最后補充道,“這恰恰是我們這批80年代末在美國讀書的經濟學學者最關心的話題,也是當時最熱門的話題,包括錢院長(注:清華經管學院院長錢穎一)、王一江(注:長江商學院教授)當時都是搞相關研究的。”
錢穎一、李稻葵、王一江以及許成鋼、白重恩都是馬斯金帶的博士生。“當時我們在哈特和馬斯金之間比較謹慎地把握觀點,兩邊的看法都要照顧到。”李稻葵笑中不乏嚴肅地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