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成立公司,往往一下子撲到了具體項目怎樣掙錢上,而忽略股東之間的權益平衡問題。或者對這方面的問題考慮得比較簡單。殊不知,公司本身不掙錢,自然是倒閉;許多公司業務做得不錯,也是倒閉,甚至公司越掙錢,倒閉得越快。為什么?就因為股東之間的權益不平衡,引發股東矛盾,影響公司運作。
有人說,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是有公司法調整嗎,按法律規定辦不就完了?可事實上,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任意法,尤其在2005年經過大的修訂之后,更是加大了任意性規范和選擇性規范的比重,把許多本該屬于公司自治的權利還給了股東。可是,大多數公司股東還沒有學會利用這種權利。
公司章程,本來是公司自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可是現實中公司章程被當成了填空題,往往是在網上下載一份,最好是工商局給的文本,填上空,能順利注冊公司就行。許多股東根本沒有認真看過公司章程,把它當成官方要求的一個手續簽署遞交了事,好像跟自己毫不相干。
這也難怪,長時間以來,從國家立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都十分看重管理和控制,而輕股東自治。在北京,現在好一點,公司注冊登記時,對于公司章程,工商局主要就看那幾個必要記載事項,其他的基本上不管,由股東自定。公司法修訂以前,工商局負責材料審查的同志,面對包括章程在內的一大疊材料,手握鉛筆,全神貫注逐字逐句審查,稍有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就要求修改。也不管什么必要記載事項(又分絕對必要和相對必要)、任意記載事項,一律按法律規定來。其實,即便是按當時的法律規定,許多地方也是股東可以選擇的,或者可以任意約定的。提交那些文件的人,站在那里,膽戰心驚,就好像成績很差的學生把作業交到了老師面前,一次又一次,還不合格。那些負責材料審查的同志,看起來十分的可惡,其實非常可憐,成天目不轉睛,生怕出錯,結果一個個都變成了高度近視。這樣,大家就盡量把章程弄得十分的“標準”,以圖盡快通過驗收。
這種做法的后果是,所有的公司章程,只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比如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內容不同,其他都一樣。神州大地,數以百萬計的公司,章程全部按照一個模子雕刻出來,實在是世界公司史上蔚為壯觀的奇跡。而現實中,公司治理又絕對是情態各異,花樣百出。出現了矛盾,本該引用章程規定,可是章程里面的規定或者相去甚遠,或者干脆就沒有。我們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好得了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結合實務經驗,除了法律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的內容以外,以下事項應當由股東在設立公司之初就進行充分的討論,約定清楚。主要是通過公司章程進行規定,有些要通過股東協議進行約定。當然,下面列舉的問題,對于不同情況的公司可能做不同的取舍。
這里面每一個問題都不是三言兩語能說清的,限于篇幅,本文僅僅提出問題,具體分析和建議請參見劉國鑌其他相關文章。
1、 分紅問題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紅,同時又允許股東自治(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約定不安實際出資比例分紅的除外)。
實繳出資和名義出資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等于按持股比例分紅,沒有問題。可是在二者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和矛盾。
此外,如果按持股比例,是按工商登記的股份比例還是股東協議認定的股份比例?如果不按出資比例,又按什么因素:管理貢獻?社會作用?控制權限?其他?
還有,盈利的多少用于分紅?什么時間分?
2、 股東出任高管報酬問題
現實中,有限公司股東出任公司高管的情況非常普遍。由于是股東,他們往往只是領取象征性的薪酬,甚至不領薪酬。可是,只要有兩個以上的股東,有的股東參與公司運作,有的不參與,就會產生矛盾。即便是都在公司任職,職務不同,職責不同,貢獻不同,也會產生矛盾。就算沒有明顯的矛盾,對股東高管的工作激勵也是不夠的,除非他擁有全部的股權。
公司選擇股東出任高管不像外聘管理人員那樣市場化,等公司成立以后再行議定為時太晚,容易產生矛盾,應當在事先對方向性、原則性的問題進行約定或限定。
3、 股權轉讓和繼承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是這樣一種態度:對股東之間的內部轉讓不做任何限制;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適當限制以保證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終不限。同時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作規定。
股東之間內部轉讓股權,對其他股東有影響嗎?影響太大了!他可能導致公司話語權的極大變化,也可能使苦心設計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諸東流。
按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法律規定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過半數不同意怎么辦?誰不同意誰就要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也就是說,轉讓始終是能完成的,要么你同意我轉讓給其他人,要么你自己購買。法律同時還規定了股東優先購買權。
這里的問題是:價格訛詐如何解決?我這股權,怎么看也不值10萬元,可是我說了,有人出價50萬要買,你買嗎?你要是不買,你有可能要接受一個你認為很惡心的、甚至帶有敵意的股東,你買,就拿50萬出來。
還有,對公司高管轉讓股權限不限制?如何限制?共同財產分割(比如夫妻分割共同財產)、贈與、繼承導致的股權轉讓如何處理?
因此對股權轉讓,公司章程應作符合自己公司情況的詳細規定。
4、 股權回購問題
股權回購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東個人想要退出,其他股東同意其退出并就股權回購達成一致,或者其他股東希望某一股東退出,他本人也同意。另一種情況,是公司法規定的異議股東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
前一種情況還好,既然退出,往往是在價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已經達成一致。
第二種情況,回購請求權具體如何行使?價格如何確定?這時候,矛盾已現,協商難度很大。公司股東要是對這方面早作約定,會減少許多不必要的訟累。
5、 公司新增資本及其認繳問題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增資擴股?新增資本時原公司資產數額如何確定?如何利用新增資本調整股權結構?如何避免控制股東通過增資擴股稀釋非控制股東的股份?法律對此有簡單的建議性規定,需要公司章程做詳細規定。
6、 公司組織機構及職權問題
這部分法律留給股東自治的空間很大,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很多。比如:
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經理如何產生?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選舉中的“累積投票制”進行了確認,而對有限公司并未提及。這樣,占簡單多數持股比例的大股東似乎就可以完全控制董事會監事會。因此需要股東對此作出適合自己公司的約定。
股東是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還是按人頭行使?甚至優先股東放棄某些表決權?需要約定。
股東會作出決議,哪些事項適用簡單多數?那些適用特別多數(法律已經規定的不用約定)?簡單多數和特別多數具體多到什么程度?都需要約定。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時間、程序需要具體規定。
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的職權,需要章程具體規定。
7、 知情權落實問題
如何平衡股東知情權和公司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常見的是大股東損害小股東權益,可是小股東攪得公司不得安寧,甚至全面崩潰的也不在少數。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賬。法律對此有規定,可是過于簡單。比如,有限公司股東可不可以復制賬簿?有限公司股東可不可以查閱、復制會計憑證?有限公司股東可不可以查閱公司管理制度?股東查賬的程序?股東查賬的時間、地點、方式?需要進一步明確。
8、 對公司重大資產的管理和處分問題
公司對外捐贈問題;公司重大的資產購置和處置問題;公司對外擔保和借款問題;公司對外投資問題;公司與股東、高管的借貸和擔保問題。等等
9、 關聯交易、競業禁止問題
公司關聯交易限制;公司高管競業禁止問題;公司股東競業禁止問題;公司股東投資禁止問題。
10、 章程修改問題:修改限制
公司章程,制定的時候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同意,因此更像協議;修改的時候經股東會經特別多數即可決定,因此更像法律。如何避免損害股東權益的公司修改?
11、 公司僵局問題
如何避免公司僵局?出現公司僵局如何化解?
小結:據有關統計,我國公司平均壽命不到三年。這里面固然不乏市場經營問題,但是股東矛盾導致的公司消亡更為普遍。民營企業,出現本文列舉的問題(也許是部分或其中之一)的幾率,幾乎是百分之百。這些問題的出現,輕則影響公司效率和效益,重則導致公司消亡。股東預先進行必要的約定,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調整,可以極大地緩解這些問題給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
有人說,有必要考慮那么多嗎?出了問題再說唄。這種說法值得商榷。公司其實就是一種契約,或者說公司是由一系列的契約組成的。任何契約都有不完備性。研究表明,契約的完備程度,跟運作成本密切相關。契約越完備,事前成本越大,事后成本越小。創業者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適當增加事前成本,降低事后成本,以控制總成本。
又有人說,一般的投資人怎么可能想得到這么多問題?解決的方案只有一個,就是聘請專家指導。這樣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風險,降低運作成本。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萬一出了問題,協調不了,到法院解決就行了。可是,涉及股東權益的訴訟,存在著立案難、舉證難、裁判難等問題,更何況公司經營一刻也不能停止,訴訟對公司影響巨大。當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內部矛盾時,公司的災難也就開始了。
當然,還有人以斗爭為樂。正所謂:“與天斗,其樂無窮;與地斗,其樂無窮;與人斗,其樂無窮!”可是,股東之間的斗,屬于典型的“窩里斗”。市場經濟環境下,公司需要“斗”的事情太多了,又何必在自己人身上下功夫?
(劉國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