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雅戈爾融資行為,減少融資風險,降低資本成本,提高資金效益,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定,并結合雅戈爾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子公司以及集團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它成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融資,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直接融資是指通過發行股票、債券、上市之后增發新股和配股等方式直接從社會上三融資,間接融資指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中介機構借款、資本融資、融資租賃等方式間接從社會上融資。
第四條 融資的原則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 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融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
(三) 適度負債,防范風險。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同時也要考慮資產負債率對企業穩定性、再融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
(四) 根據公司戰略和業務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本市場的情況在不同時期采取不同的融資政策;
第二節 融資組織管理
第五條 融資決策機構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是融資的決策機構。
第六條 融資的決策支持和承辦機構
融資的決策支持和承辦機構為集團公司證券部、財務部,子公司財務部及其他相關融資部門。
第七條 集團公司證券部負責集團公司和協助子公司發行股票、上市之后的增發或配股、發行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的直接融資管理,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 制定直接融資事項的管理辦法;
(二)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制定集團直接融資的具體方案,合理推薦融資方式、規模和中介機構;
(三) 負責集團相關信息批露;
(四) 負責辦理集團與中國證監會、證管辦、交易所,各中介機構之間的有關事宜;
(五) 協助子公司辦理直接融資等事項。
第八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中介機構借款、融資租賃、風險資本融資等間接融資管理,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 負責提出集團公司間接融資具體方案,并組織落實;
(二) 負責簽訂集團公司的借款合同;
(三) 負責對子公司所有籌集資金的使用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子公司財務部負責子公司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中介機構借款、融資租賃、風險資本融資等間接融資管理,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 負責提出子公司間接融資具體方案,并組織落實;
(二) 負責簽訂借款合同;
(三) 負責對子公司所有籌集資金的使用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融資政策的選擇
融資政策應結合公司發展狀況、資金需求、經營業績、風險因素、外部資金市場供給情況、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制定。
(一) 公司調整時期,應采取保守的融資政策,盡可能減少銀行借款等負債融資;
(二) 公司發展時期,應采取穩健的融資政策,可通過增加銀行借款等負債融資,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本成本;
(三) 公司迅速擴張時期,可采取激進的融資政策,選擇多種融資方式,通過配股、增發新股和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適當增加負債比例。
第十一條 對專業性較強或較大型融資項目,其前期工作應由負責部門組成專門項目可行性調研小組來完成,包括對融資項目的評估、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調研小組可以由內部專家和外部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公司監事會和集團公司審計部負責融資項目的決策、協議、合同以及融資資金使用過程中的財務審計和經營審計。公司法律顧問負責協議、合同以及融資資金使用過程中的法律審核。
第三節 直接融資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直接融資的審批權限和立項程序
(一) 根據集團公司戰略、業務發展和資金的需要狀況,集團公司經營層或決策層以及證券部決定進行融資,并提出融資方式;
(二) 根據融資方式,集團公司證券部在認真分析集團公司的內部資金需求和外部資本市場之后,擬訂融資意向書等,遞交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意向書應包括發行方式、發行價格、數量、募集資金投向等;
(三) 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通過后,集團公司證券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擬訂直接融資方案,再遞交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
(四) 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通過的融資方案,報集團公司股東會審批;
(五) 融資方案經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批準;
(六) 集團公司證券部做好相關信息披露、相關材料申報等系列工作。相關程序按照證監會及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子公司直接融資的審批權限和立項程序
(一) 根據子公司戰略、業務發展和資金的需要狀況,子公司經營層或決策層以及直接融資部門決定進行融資,并提出融資方式;
(二) 根據融資方式,子公司融資部門在認真分析子公司的內部資金需求和外部資本市場之后,擬訂融資意向書,遞交子公司董事會審批,并報集團證券部備案。意向書應包括發行方式、發行價格、數量、募集資金投向等;
(三) 子公司董事會審批后,子公司融資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擬訂直接融資方案,再遞交子公司董事會審批,并報集團證券部備案;
(四) 子公司董事會審批通過的融資方案,報子公司股東會審批。
(五) 融資方案經子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批準。
(六) 子公司融資部門做好相關信息披露、相關材料申報等系列工作。相關程序按照證監會及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直接融資應根據公司的長遠發展戰略及資本市場的狀況,在滿足基本發行條件時,以盡可能低的募集成本募集公司發展所需資金。
第十六條 直接融資的順利募集需要以下各方面的配合:
(一) 對資本市場動態的跟蹤分析。
(二) 公司在資本市場的形象維護。
(三) 已募集資金投向和使用的嚴格管理。
(四) 與效益良好企業、優秀中介機構的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 集團內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團內原有企業改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集團公司董事會應審核是否符合股票發行條件,審核發行股票的具體方案,審核通過后報發起人會議審批。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對該次發行的數量、定價方式或價格(包括價格區間)、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及數額、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等事項進行逐項表決。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主承銷商的選擇
(一) 公司決定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債券方式進行融資,由公司董事會決定聘請主承銷商事宜。
(二) 集團內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團內原有企業改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開發行股票的,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聘請主承銷商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十二條 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第二十三條 公司債券的管理
(一) 融資公司財務部在取得債券發行收入的當日將款項存入銀行。
(二) 融資公司財務部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債券持有人明細賬并定期核對。
(三) 按照債券契約的規定及時支付債券利息。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上市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債券可轉換為股票的,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四節 間接融資
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間接融資的審批權限和立項程序
(一) 根據子公司戰略、業務發展和資金的需要狀況,子公司經營層或者決策層決定進行融資,子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人員在認真分析內部資金需求和外部資本市場之后,擬訂間接融資方案;
(二) 如果融資之后,資產負債率低于安全值(見本制度第六節),報子公司董事會審批;
(三) 如果融資之后,資產負債率超過安全值(見本制度第六節),必須將融資方案先報集團逐筆審核備案,再報子公司董事會審批;
(四) 融資方案經審批通過后,形成正式方案,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批準。
第二十七條 集團對于新成立的企業,3年之內,融資除經子公司審批外,還需要報集團備案。
第二十八條 間接融資的融資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融資款項的用途及用款項目背景情況;
(二) 用款與還款計劃;
(三) 融資數量與債權人;
(四) 擔保方式與內容;
(五) 用款項目經濟性與還款能力分析;
(六)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包括融資之后資產負債率變化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融資公司財務部負責簽訂借款合同并監督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種類、用途、借款人、借款金額、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償還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 融資公司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公司財務部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 借款的管理
(一) 融資公司財務部在借款到位當日按照借款類別在借款臺帳中登記。
(二) 融資公司財務部負責監督借款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按照借款計劃使用該項資金,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三) 融資公司財務部及時計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四) 融資公司財務部應建立資金臺賬以詳細記錄各項資金的籌集、運用和本息歸還情況。
(五) 長期借款必須編制長期借款計劃使用書,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批復、公司批準文件、借款金額、用款時間與計劃、還款期限與計劃等。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十二條 如果某項間接融資是直接為項目投資服務的,則此項目的投資收益率必須大于該項融資的資金成本;如果融資的風險無法評估,則應該選擇資金成本最低的融資方案。
第三十三條 在正常情況下,子公司的間接融資由子公司董事會審批,但是有下列情況需特殊處理:
(一) 若融資有限制性條款,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或對公司其他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如要求以公司的重大資產作抵押、擔保等,須按照資產抵押、擔保的權限進行審批;
(二) 若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時,除經子公司審批外,還需要報集團備案。
第五節 內部融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子公司應該將閑置資金上存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參照銀行基準利率付給利息。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向集團公司進行融資
(一) 子公司向集團公司融資,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子公司與集團公司簽訂《融資協議》,包括:融資金額、融資期限、資金占用費率、還款計劃以及逾期不能歸還的罰則等。
(二) 子公司應定期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下一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并注明需向集團公司融資資金的金額及期限,以便集團公司財務部綜合平衡,統籌安排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未經集團批準,子公司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果子公司之間互相拆借資金,雙方需要簽署《融資協議》,除子公司審批外,還需要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六節 資產抵押、擔保與負債率
第三十七條 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不得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以外任何法人單位、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資產擔保。
第三十八條 未經集團批準,子公司之間不得互相擔保。
第三十九條 子公司為集團內其它公司擔保,需要由集團財務副總、常務副總審核、董事長進行審批。
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在為子公司進行擔保時,如果子公司資產負債率在安全值范圍內,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核、常務副總審批,如果子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安全值,由集團財務副總、常務副總審核、董事長進行審批。
第四十一條 子公司為自己的借款進行資產抵押,子公司總經理擬訂方案,累計凈資產50%以上報股東會審批,累計凈資產50%以下報董事會審批,并報集團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類子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安全值范圍
房地產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安全值為65%,外貿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安全值為60%,其他生產、營銷以及服務等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安全值為50%。
第七節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證券部和財務部負責修訂和解釋,報公司董事會審批后執行。
特別說明:
⑴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孫老師根據多年的管理及培訓經驗,將紅色精神與西方管理巧妙結合,將理論性、實踐性與趣味性相結合,講解深入淺出,演繹通俗易懂。
⑵邀請孫軍正老師授課或代理孫老師課程者可直接聯系他的助理(登陸:“中華講師網”,打開“聯系方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