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使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實施不斷得到改善和提高,真正為集團的發展服務,根據國家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外部評價機構的選擇
外部評價機構由審計部負責確定,并報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3條 選擇外部評價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保密的原則,并具有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4條 審計部需從以下途徑選擇外部評價機構和人員。
1.會計師事務所。
2.內部審計協會。
3.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5條 外部評價原則上每4年實施一次,在下述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外部評價的間隔。
1.自上次外部評價后,審計部的組織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素質以及審計質量控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2.集團在近期組織過對內部審計質量的相關內容的考核與評價。
第6條 所開展的外部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審計機構組織結構的合理程度。
2.內部審計人員履行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
3.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4.內部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5.內部自我質量控制的適當性及有效性。
第7條 外部評價人員在對內部審計質量作出評價后,應當出具《外部評價報告》,提交給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
第8條 外部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對內部審計活動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發表意見。
2.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3.對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的建議。
4.集團審計委員會審計部的反饋意見。
第9條 對《外部評價報告》所提出的重大問題,審計部應擬定改進方案或措施,以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