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公司能夠與商品定價水平合理的關聯交易方進行交易,為公司節約交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的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的關聯交易。
第3條 本制度的關聯交易詢價是指對三家以上關聯方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關聯方的交易方式。一般適用于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采購項目。
第2章 詢價程序及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第4條 成立詢價小組
詢價小組成員一般是由采購部門相關人員和相關方面的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人數組成。
第5條 搜集信息
根據采購所需物品或服務的特點,關聯小組成員通過查閱關聯方的信息庫和市場調查等途徑進一步了解價格信息及企業相關部門的需求計劃。
第6條 編制詢價文件
詢價小組根據公司對采購的有關規定和項目本身的特殊要求,在進行詢價前要編制詢價文件,如《詢價通知書》。
第7條 選擇有可能成交的關聯交易方
對于被詢價關聯方的選擇,詢價小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等,從符合資格條件的關聯方名錄中優中選優,確定不少于三家關聯方作為詢價對象,并且不能刻意指定被詢價的關聯方。
第8條 發出詢價通知書
1.詢價小組向被詢價關聯方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對方報出一次性的、不能更改的價格。
2.詢價通知書應當詳細說明需求情況,以便關聯方交易對象確定報價。
3.詢價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所需數量、技術參數要求、履約期限及交貨地點、關聯方應攜帶的資質證明材料、遞交報價單地點、截止時間、報價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等。
第9條 確定關聯交易對象
詢價小組根據事先制定的評判標準,對收到的報價進行評審,確定成交關聯方,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關聯方。
第10條 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1.交易事項實行政府定價的,直接按此價格。
2.交易事項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3.除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外,交易事項有可比的獨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或收費標準的,優先參考該價格或標準確定交易價格。
4.關聯事項無可比的獨立第三方市場價格的,交易定價應參考關聯方與獨立于關聯方的第三方發生非關聯交易價格確定。
5.既無獨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也無獨立的非關聯交易價格可供參考的,則應以合理的構成價格作為定價的依據,構成價格為合理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
第3章 附則
第11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董事會。
第12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審批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