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對存貨領用和發出過程進行規范和控制,確保存貨領用和發出秩序和授權審批流程的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原材料和輔助材料倉庫存貨的領用以及成品倉庫存貨的發出。
第3條 權責單位
1.存貨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所需存貨的領用。
2.倉儲部負責存貨的發出管理。
3.財務部負責存貨的相關會計賬務處理。
第2章 存貨領用管理
第4條 生產部等材料使用部門領用材料,需填寫“領料申請單”并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憑借經過審核審批的“領料申請單”到倉庫領料。超出存貨領料限額的,應當經過特別授權。
第5條 “領料申請單”應填明材料名稱、規格、型號、領料數量、圖號、零件名稱或材料用途,并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符合限額供料制度,屬于必須審批的材料應有審批人簽字。
第6條 倉庫管理員對“領料申請單”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材料的用途、領用部門、數量以及相關的審批簽字信息等,審核無誤后方能發料。
第7條 領用材料時,領料人必須與發料倉庫工作人員辦理交接,當面點交清楚,并在“領料申請單”上簽字。
第8條 倉庫管理員應按“先進先出,按規定供應”的原則發放材料。發料應堅持核對單據、監督領料、匯總剩余材料庫存量的原則。對由于違規發放材料造成材料失效、霉變、大料小用以及材料差錯等損失,倉庫管理員除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
第9條 倉庫管理員根據材料領用情況,編制材料“出庫單”,并在“出庫單”上加蓋“材料發訖”印章,同時需由倉庫統計員簽章。
第10條 倉庫管理員應妥善保管所有發料憑證,避免丟失。
第11條 倉庫管理員應及時將材料領用的單據交財務部,財務部會計根據加蓋“材料發訖”后的“出庫單”登記庫存材料明細賬,并在材料“出庫單”上簽字。
第12條 領用原材料的核算,根據“領用材料匯總表”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原材料”、“包裝物”等科目。
第3章 存貨發出管理
第13條 成品倉庫管理員在接到銷售部開列、財務部確認并加蓋財務印章的“出貨單”或“調撥單“后,首先明確產品規格、型號、等級、數量等客戶對產品的要求,憑“出貨單”或“調撥單”到倉庫核對產品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發貨要求,確認無誤后方可組織發貨。
第14條 成品倉庫管理員根據“調撥單”、“出貨單”等發貨指令發出存貨之前,必須填制“出庫單”,出庫單是報告倉庫已按發貨指令將存貨發出,并辦妥交接簽字手續的程序性憑據。凡未辦理“出庫單”手續者,一律不得發貨。
第15條 “出庫單”的運作程序
1.本單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庫單”全部內容。確需不必填的內容,需蓋章確認。
3.發貨并經清點完畢,應及時加蓋“存貨已全部發出”章。
4.倉庫內所有存貨,沒有調撥指令均不準出庫,禁止以白條抵庫。
第16條 數量不確定產品的發放
1.若客戶要求出貨數量以實際裝車數量為準,須由銷售部開具無產品數量項目的“出貨通知單”,并由銷售部經理簽字確認,倉庫管理員接到“出貨通知單”后組織發貨。
2.產品全部裝車完畢后,倉庫管理員簽字確認并填寫裝車數目,交由銷售部開具“發貨單”。
第17條 成品倉庫管理員需現場跟蹤存貨的發出過程,嚴格按照“出貨單”或“調撥單”發貨。嚴禁倉庫工作人員隨意改變產品的型號、編號、等級等不符合客戶要求的信息,嚴禁不符合質量、包裝要求等的產品裝車發出。
第18條 產品裝車時,成品倉庫管理員必須協同客戶對產品數目、質量清點確認,核準后應經兩名發貨人員與客戶同時簽字確認。
第19條 成品倉庫管理員在裝車過程中應盡力避免人為原因造成的產品損失。對于確已發生的損失,由責任人按出廠價照價賠償。
第20條 由于客戶領貨人員工作不當造成的產品損失,由倉庫管理員通知銷售部,由責任人或客戶照價賠償。
第21條 在產品發貨過程中,若因破損數量多,需要生產車間補充產品數量時,必須由成品車間主任簽認后方可予以補損。
第22條 若客戶因特殊原因進行“先開單,后提貨”,提貨有效期為7個工作日。但提貨不得跨月進行。每月26日結賬日,成品倉庫管理員應及時與銷售部聯系并提請客戶注意“發貨單”的時效。
第23條 禁止非成品倉庫管理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成品庫翻拿成品,成品庫內所有在庫成品需辦理出庫手續后方可發出。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責任人自行負擔。
第24條 成品倉庫管理員對存貨發放過程進行記錄,于每月28日將出庫單等表單送交財務部,并抄送銷售部。
第4章 附則
第25條 本制度由倉儲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6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
第27條 相關文件表單
1.“發貨單”、“出庫單”。
2.“出貨通知單”、“出貨單”、“調撥單”。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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