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防范公司并購商業機密的泄露,避免由此可能給本公司帶來的損失,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企業并購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3條 本制度適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并購交易行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4條 公司在與被并購對象簽訂并購意向書和正式并購合同協議文本前,應當首先與被并購對象簽訂保密協議。
第5條 本制度所稱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和公司《文件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級、機密級的各項文件。
1.技術信息指本公司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說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2.專有技術指本公司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加以保護的其他技術。
3.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第6條 并購方應盡最大努力,對其因履行并購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有關對方的各種形式的任何商業信息、資料或文件內容等保密。
第7條 并購雙方任何一方應限制其員工、代理人、供應商等僅在為履行雙方簽訂的并購合同義務所必需時方可獲得上述信息。
第8條 第6條的限制不適用于下列七種情況。
1.在披露時已成為公眾一般可獲得的資料和信息。
2.并非因并購雙方的過錯在披露后已成為公眾一般可取得的資料。
3.并購雙方可以證明在披露前其已經掌握,并且不是從其他方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資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義務向有關政府部門披露的信息;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經營需要,向其直接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銀行或其他提供融資的機構在開展正常業務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披露。
6.雙方應責成各自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以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遵守并購合同所約定的保密義務。
7.雙方所簽訂的并購合同無論何種原因終止,公司與被并購企業所簽訂的保密協議均繼續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9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審批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摘自實戰紅色管理創始人孫軍正老師培訓課堂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