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通過績效考核將部門和員工個人的工作表現與公司的戰略目標緊密地結合起來,確保公司戰略快速而平穩地實現。
2.在績效考核過程中,促進管理者與員工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形成良好的溝通機制,增強公司凝聚力。
3.通過對員工工作績效、工作能力等進行客觀的評價,為員工薪資調整、職位變動、培訓與發展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據。
第2條 原則
1.公開的原則:考核過程公開化、制度化。
2.客觀性原則:用事實標準說話,切忌帶入個人主觀因素或武斷猜想。
3.溝通的原則:考核人在對被考核者進行績效考核的過程中,需要與被考核者進行充分溝通,聽取被考核者對自己工作的評價與意見,使考核結果公正、合理,促進績效改善。
4.時效性原則:績效考核是對考核期內工作成果的綜合評價,不應將本考核期之前的表現強加于本次考核結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業績或比較突出的一兩個成果來代替整個考核期的業績。
第3條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正式員工,但下列人員除外。
1.公司總經理。
2.兼職、特約人員。
3.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4.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4條 考核結果運用
1.教育培訓。
2.合理配置人員。
3.晉升、薪資調整。
4.獎勵。
第2章 制訂績效考核計劃
第5條 制訂績效考核計劃是績效考核過程的起點,制訂績效考核計劃的主要依據是公司目標的落實。
第6條 管理者要與其下屬一同協商,以確定計劃期內下屬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工作權限、工作完成時間等內容。
第3章 考核實施
第7條 考核頻率
本公司的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與年度考核三種,其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第8條 考核實施主體
1.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考核,督促和指導各級主管對其下屬員工的考核工作,并對考核中出現的問題給予協調和處理。
2.員工考核由部門經理組織實施;中高層領導考核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3.績效考核者需要熟練掌握與績效考評相關的表格、流程、考核制度,做到與被考核者的及時溝通與反饋,公正地完成考核工作。
第9條 考核內容
1.工作績效表現考核
(1)工作績效表現考核指對員工按照主要工作職務完成的工作結果或履行職務的結果進行評價。
(2)主要工作職務的考核指標一般由考核人依照被考核者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結合職位描述的主要職能,經過雙方溝通,達成一致后予以確定。
2.整體表現考核
(1)整體表現考核指對影響員工完成工作的行為、表現和素質等方面進行評價。
(2)具體對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紀律和其他四個方面進行考核。
(3)此部分內容為通用表現項目,考核指標及評價標準由公司統一制定,適用于所有員工。
3.領導及管理技巧考核
(1)領導及管理技巧考核指對公司具有領導及管理職能的員工在領導能力、培育下屬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2)此部分適用于公司領導人員的考核。
第4章 績效溝通與反饋
第10條 績效溝通
在評估結束后,部門負責人應與被考核者就考核結果進行面談,讓員工了解自身的優勢和不足,從而制訂下一階段的績效改進計劃。
第11條績效申訴
1.員工對自己的考核結果不滿時,可在考核結束后的一周之內向人力資源部申訴。
2.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申訴后,會同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對考核者再次進行評估。復評的成績作為員工最終的考評結果。
第5章 其他事項
第12條加分事項
1.年度內曾受獎勵或懲戒者,其年度考績應依下列規定增減分數。
2.記大功1次加10分;記功1次加5分;嘉獎1次加2分。
3.記大過1次減10分;記過1次減5分;申誡1次減2分。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一等。
1.曾受任何一種懲戒。
2.因遲到或早退累計扣分10分以上者。
3.請假超過限定日數者。
4.曠工1天以上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不得列入一等至三等。
1.在年度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遲到或早退累計20次以上者。
3.曠工兩日以上者。
第6章 附則
第15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其未盡事宜,另行參照人力資源部制定的相關制度。
第16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