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公司能夠與定價水平合理的關聯方進行交易,節約交易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關聯交易價格是指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商品或者勞務交易價格。
第3條 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1.關聯交易的定價主要遵循市場價格的原則。
2.如果沒有市場價格,按照成本加成定價。
3.沒有市場價格,也不適合采用成本加成定價的,按照協議價格定價。
第2章 關聯交易詢價程序
第4條 成立詢價小組
財務部組織成立詢價小組,由公司采購部、銷售部、銷售公司以及其他涉及簽訂關聯交易協議的單位中的相關人員參與。
第5條 搜集信息
根據采購所需商品或勞務的特點,詢價小組成員通過查閱關聯方的信息庫和市場調查等途徑進一步了解價格信息及公司相關部門的需求計劃。
第6條 選擇有可能成交的關聯交易方
對于被詢價關聯方的選擇,詢價小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等從符合資格條件的關聯方名錄中優中選優,至少確定三家關聯方作為詢價對象,并且不能刻意指定被詢價的關聯方。
第7條 發出詢價通知書
1.詢價小組向被詢價關聯方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對方報出一次性的、不能更改的價格。
2.詢價通知書應當詳細說明需求情況,以便關聯方交易對象確定報價。
3.詢價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包括所需數量、技術參數要求、履約期限及交貨地點、關聯方應攜帶的資質證明材料、遞交報價單地點、截止時間、報價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蓋章等。
第8條 確定關聯交易對象
詢價小組根據事先制定的評判標準,本著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對收到的報價進行評審,確定成交關聯方,提交董事會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關聯方。
第3章 附則
第9條 批準后的關聯交易價格應在關聯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10條 獨立董事、監事會對關聯交易價格有疑義的,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出具獨立意見。
第11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