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的財務報告報送及披露工作,確保所有財務報告使用者同時、同質、公平地獲取經營信息,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財務報告報送和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 審計財務報告
第3條 公司財務部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上年度會計事務所的評價、選聘意見確定本年度會計事務所選聘標準和程序,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報經股東大會批準。
第4條 根據審議通過后的選聘標準和程序確定進行財務報告審計的會計事務所。
第5條 會計事務所制定審計工作方案,經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核后,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6條 公司財務部及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方案配合會計事務所做好審計工作,及時研究審計查出的問題。
第7條 會計事務所出具初步審計意見交由企業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閱。財務總監及總經理及時與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就有關意見進行溝通。溝通情況及初步審計意見經財務總監、總經理簽字確認后,提交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8條 審計委員會審議會計事務所正式出具的審計報告,評價本年度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工作情況,提出下一年度會計事務所的選聘意見,審議、評價及選聘意見報送董事會審批。
第3章 報送、披露財務報告
第9條 經審計后,月度財務報告于月度終了后6日內對外提供;季度財務報告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報告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日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類報表均于次月4日之前完成并報送財務部。
第10條 年度財務報告發布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應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以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經理、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債券情況,包括持有本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11條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依次編訂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總經理、財務總監、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簽名蓋章。
第12條 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相互一致,不得提供與上述事項不一致的財務報告。
第13條 內部財務報表屬于本公司的商業秘密,非經財務總監批準,一律不得對外提供。內部的使用人員應由財務總監確定名單。
第4章 附則
第14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15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