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敗訴WTO源自不熟規則
孫毅
聯合國糧農組織培訓成員
全球化戰略首席經濟學家
2014年8月7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維持此前WTO專家組關于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有關世貿規則和中方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裁決。此裁決將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后,成為生效裁決。
中方雖表示遺憾,但承諾將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規則妥善做好本案后續工作。
中國自加入WTO以來,被別國起訴26次,全部敗訴。為了加入WTO,中國一批精英花了整整15年時間。但加入了WTO為何屢屢敗訴?此次敗訴最值得總結的有三條教訓。
其一,中國設定稀土出口配額違反WTO規則。
稀土開采過程往往伴隨著嚴重的環境破壞,因此中國于1998年開始實施稀土出口的配額制度,從而引發諸多進口國的不滿。2012年3月13日,美國、歐盟和日本分別就中國關于稀土、鎢和鉬的出口限制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歐盟、印度、日本、韓國、挪威、阿曼、沙特阿拉伯、中國臺灣、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土耳其、秘魯和俄羅斯聯邦以第三方參與該案專家組程序。
WTO明文規定不準搞配額。WTO的GATT第20條(g)項規定,不得妨礙成員方實施與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有關的措施,且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措施同時實施。但是,中國稀土材料出口限制的法律,是違背WTO這項規定的。由于中國在國內稀土開采和消費方面,未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即使在抗辯階段,也未能提交證明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國內限制生產或消費措施的證據。因此,這成為中國在該場訴訟中的軟肋。
其二,中國單方設定出口關稅不符WTO例外要件。
中國稀土出口商須上繳15%—25%的出口關稅。那么,中國對稀土出口單方設定出口關稅,是否符合例外情形同樣需要證據證實。在出口稅方面,如果需要WTO認可特殊例外,則必須滿足程序性要件。如與受影響的成員事先磋商,就屬于符合例外情形的要件之一。
顯然,中國也并未履行這些程序。在與其他WTO成員國缺乏合作、溝通的前提下,中國方面獨自提高關稅的辦法,無疑在現行WTO框架下是不具有正當性的。
其三,經濟國際化需要系統培訓WTO等國際游戲規則。
為何消費量和供應量分別占全球70%和90%的中國稀土,卻沒有體現出中國話語權?
當今中國經濟正在高度國際化,但在重要決策前,中方是否系統培訓學習過WTO規則、跨境并購規則、FIDIC合同條款、國際EPC模式、離岸金融法律、目標國稅法和會計準則、FCPA“海外反腐敗法”和聯合國及國際商業反腐敗條約等等國際游戲規則?
不了解導致違反國際游戲規則,何談經濟國際化?此次中國稀土WTO敗訴,正是起訴方抓住了中方不了解和違反WTO規則的證據。
字數:1168,時間: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