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依的P2P還要任性多久?
孫 毅
(跨國并購經濟學家)
隨著大數據金融的飛速發展,社會上層出不窮的P2P網絡借貸平臺跑路現象,2年來層出不窮。筆者統計,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全國P2P跑路最多的地區排名如下:第一是浙江,P2P出事平臺高達29家;第二名是廣東,28家;第三名是江蘇,23家。在2014年10月一個月之內,浙江就有6家P2P平臺共卷走投資人的5億資金,其公示的維權受害投資者已超1000人。
進入2015年,P2P出事變本加厲。2015年1-2月間,全國發生P2P跑路或發生提現困難的數量,高達127家。
實際上,全國很多P2P平臺都存在著明顯的詬病和吸金嫌疑,但多都被急于回報,卻不了解投資風險的投資者忽視。如借款和抵押資料模糊不清,發布不切實際的數天高息承諾,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等。
這些出現問題的P2P平臺,運營時間大都不超過1年。最可怕的是,確實有一些平臺,建立之初就目的不純。經查證,2013年到2014年的P2P跑路平臺,經營1個月就出現跑路的平臺有13家,2個月的16家,3個月的19家。
P2P跑路為何越來越瘋狂?很重要的一點是,人們估計如果2014年內監管政策出不來,2015年初肯定會有法規頒布。2015年3月12日,央行行長周小川表態,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還在起草討論中,不久將出臺。因此試想,對于那些早想出事的P2P來說,如果現在不跑,更待何時?
目前,對于P2P監管,還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和可操作性的監管手段。因此,面對P2P問題頻出,社會對于P2P的監管呼聲越來越高。
現在適用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原則:本質要求,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總體要求,服從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關系(2014年3月24日發布)。
目前的監管方法包括:適度監管,改變一些基本的最低條件;分類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進行不同類型的劃分;協同監管,減少監管的套利;創新監管,用互聯網技術提高效率;邊界監管,設定業務邊界,包括明確平臺的中介性,平臺本身不得擔保,不得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而遏制非法集資。
P2P跑路,通常涉及非法集資犯罪,屬于公訴案件,但回款率低是極為普遍的現實,因此事前監管更有實際意義。
現在的監管手段,缺乏量化和可操作性,以致P2P網貸模式,基本僅靠自律發展,出現了野蠻生長,良莠不齊,造成了金融不平等競爭,甚至促進非法集資發案和跑路事件頻發。
對于P2P的監管可以運用大數據監控、負面清單等方式,其法律依據須有可操作性,如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規則,具體監管內容,和P2P信息披露規定。
中國大陸還沒有一個像香港、臺灣那樣,由法律確立的非訴訟第三方解決機制,這是目前國內金融消費者保護所遇的最大難題。
面對不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只有法治才能規范市場。去年底,就醞釀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不能只聽樓梯響。
在市場經濟的發達國家,如美國,經營公司是個人的權利,但經營銀行等金融企業,就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法律的權利!
字數:1295,時間:20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