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創新的意義及其作用
一、創新的概念及其形式
創新的概念,主要包含三個方面,即發現、發明和革新。其中:
發現與“科學”相關聯,指觀察事物而發現其原理或法則,即發現已經存在但不為人知的規律、法則或結構和功能。發現主要是尋找或認識兩個方面的東西,一是對自然界各種原理、規律的尋找或認識;另一種是對社會發展規律的尋找或認識。世界上的萬事萬物都有一定的規律、法則或結構和功能,需要人們通過觀察、研究去尋找或認識。也就是說,發現是使那些已經存在、但過去不為人所了解的事物變得為人所知,給人類增添新的科學知識。
發明與“技術”和“工藝”相關聯。發明與發現密切相關。發現是通過觀察事物而發現其原理;發明是根據發現的原理而進行制造或運用,產生出一種新的物質或行動。根據發明的實質,發明又可分為“基本發明”和“改良發明”兩類。“基本發明”與我們現在所說的“自主創新”或“原始創新”同義,是指一種新原理的應用,或綜合諸原理而進行一種新的發明。就這種意義來說,它是基本的,是使社會進步的主要動力,而且一般會成為其它發明的基礎。改良的發明,顧名思義,乃是某種產品進行修改或改造,旨在于增加它的效率,或使之可作為某種新的用途。中國古代十分善于“基本發明”。近代以來,歐美人較善于“基本發明”,而日本人和韓國人較善于“改良發明”。中國人則善于“拿來主義”和“模仿照搬”。
革新即變革或改變原有的觀念、制度和習俗,提出與前人不同的新思想、新學說、新觀點,創立與前人不同的藝術形式等。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為適應這種變化,人們原有的倫理道德、價值觀念、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禮儀制度、生產制度和宗教制度等,也必須隨著變化而不斷地革新。學術界和藝術界也一樣,也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超越前人。
二、創新——人類進步之源
人類學界一般認為,創新是文化變遷的基礎,巴尼特在《創新:文化變遷的基礎》中說:“創新”是指“在實質上不同于現有形式的任何新思想、新行為或新事物”。巴尼特還認為,“發明”和“創新”可當作同義語使用。可見,“創新”的涵義較廣,既包括人類社會和文化的革新與改造,也包括科學與技術的發現和發明。
漢文“創新”一詞出現較早,不過,詞意與現代不同,主要是指制度方面的改革、變革、革新和改造,在生產力低下的社會形態中,似乎并不包括科學技術的創新。據目前所見資料,最早見于《魏書》:“革弊創新者,先皇之志也。”在6世紀初,“創新”一詞便在漢文中使用,到了唐代已十分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