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證券法》
在股權眾籌領域中,《證券法》是效力層級最高的法律規范,可破除股權眾籌發展的法律障礙,應當在高位階的法律層面做出改變。修改《證券法》,應從突破傳統的“公開”、“特定對象”等概念入手。從現行證券法的規定來看,非公開發行豁免的范圍僅限于少數資金豐厚的成熟投資者,難以標準化界定的“特定對象”、嚴苛的推介方式限制以及發行對象200人的上限限制均不符合股權眾籌小額大眾的特點。因此,修改公開發行的條款是當務之急,具體修改內容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考慮:放松宣傳方式的嚴厲管制、采用適格投資者制度替代特定對象;適當放寬發行對象的人數限制;降低證券發行的門檻。據颯姐了解,今年4月份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的《證券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已經明確了股權眾籌可以公開向公眾發行,而不被視為公開發行。
2、構建小額發行豁免制度
股權眾籌中的融資者或稱發行人通常都是規模較小且資本能力較差的初創企業,融資困難,為了降低成本,促進其資本形成,應構建小額公開發行豁免制度,即在一定的融資金額范圍內通過股權眾籌平臺公開發行證券不受現行證券法的限制,免于相應的剛性監管要求。美國《證券法》中的Regulation A對于融資額小于500萬美元的證券發行進行了豁免,規定了低于一般公開發行的要求,尤其是免于一般勸誘禁止的限制使得股權眾籌通過互聯網的推廣宣傳獲得一定數額的資金更加便利。為促進股權眾籌發展通過的《JOBS法案》也為小額發行豁免提供了制度支持,規定通過眾籌融資模式在12個月內融資金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發行人可以不受聯邦證券法的監管。事實上,我國證券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小額發行豁免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于公司凈資產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因此,應該基于我國股權眾籌發展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先進制度,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小額發行豁免制度。
3、保持刑法謙抑性,收縮非法集資邊界
我國刑法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權罪(第160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共同構成了非法集資罪,然而該類犯罪沒有明確“合法”與“非法”的界限,缺乏周全的邏輯解釋,罪名認定往往以結果為導向,已經難以適應資本市場變化。股權眾籌是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基于信任進行投融資,籌集資金用于經營生產,并不損害公共利益、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因此刑法不應該過多干預,更不應該將其等同于非法集資。應當結合金融變革的實際需求,對刑法中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合理考量,明確“非法”的邊界、限縮適用范圍。股權眾籌的風險防范應當監管先行,在窮盡行政監管的前提下設置刑法底線,從而為金融創新提供發展空間。
綜上,颯姐作為業內人,看著股權眾籌發展磕磕絆絆,心里總不是滋味。無論P2P借貸還是股權眾籌,都是互聯網金融家族中的一員,都在為我國金融的發展增磚添瓦。從業人員有責任合法合規從業,把控風險,政府或監管部門也有義務為股權眾籌發展保駕護航,創設條件,颯姐呼吁基于市場的股權眾籌監管細則能盡快落地,大伙才能甩開膀子干。也許,股權眾籌是推動“金融民主”繼而實現中國夢的Key?一起加油吧。
來源:未央網
作者:肖颯